取保候审是否会计入刑期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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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取保候审属于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会折抵刑期。由于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被实际羁押,在法理上没有折抵刑期的基础,因此,通常不会将其纳入刑期计算范畴。
取保候审是否会计入刑期

一、取保候审是否会计入刑期

针对取保候审是否应计入刑期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取保候审并非刑法所规定的正式刑罚之一,而是一种针对特定事件,对行为人采取的暂时性刑事强制措施

这是因为在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实际处于警方的羁押状态之中,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这段时间并不具有折抵刑期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是否有时间期限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期限限制,最长可达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工作必须持续进行,不得中止。

如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到期的情况,应当立即解除此项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及有关单位知晓。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获准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法的;

2.涉及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者;

3.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已怀身孕或正哺乳子女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性者;

4.执行羁押期已满,但案情仍未结清,需采取取保候审的状况。

此种措施通常由负责嫌疑犯管理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一般多少时间解除

关于取保候审的解除时间问题,实际上并无统一且固定的标准可循。通常情况下,在认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有效期至时而应予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最高12个月的取保候审维护期。在这期间,若事例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环节进展顺遂,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可能仅需短短几月便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然而,如果事例复杂难解,所需耗费时间恐将更为漫长。若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然案情尚未审结完毕,有权机关势必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机制,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变更强制惩戒措施。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解除时间是由事例的实际进程与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决定的。

学术界普遍认为,取保候审作为暂时性刑事强制措施,非正式刑罚,不计入刑期。因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实际羁押,法理上不具备折抵刑期的基础,故不将其纳入刑期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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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以上是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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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审计,哪些收入不计入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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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公司,上班很久了,我入职的时候忘记了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就没有给我发工资,我就把公司起诉了,延期审理计入审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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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我国的审理部门上班,他是今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就进去了,对一些工作的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问问,延期审理 计入审理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并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不计入审限,只有明文规定的几种延期审理情形才不计入,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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