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能够对以危险方式驾驶车辆的罪犯予以缓刑具体要求是综合多项要素进行全面考量后才得以确定的。
假设已经证实该肇事者的犯罪情节并非十分严重,而且没有导致特别重大或严重的伤害结果发生,并且被告人在案发之后能够真诚地表示出其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忏悔以及积极寻求弥补过失的意愿,这样的话他才有可能得到宽松一些的判决——缓刑执行。
然而遗憾的是,仅仅依据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220毫克每百毫升这样一个单一的数据指标,目前看来裁决为缓刑执行的可能性仍然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危险驾驶罪证据的内容是什么
倘若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其证据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需要有足以明确行为人应负责任能力的证据;
其次,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行为者带有主观故意倾向的确凿证据;
最后,用实证来证实行为人人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肆意狂奔竞赛,情节恶劣;
或者沉溺于酒精考验,酒精含量过高而驾车;
被雇佣从事校车或客运服务工作,却严重超负荷承载乘客,甚至远远超出相关法规所设定的时速上限;
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管规定,强行运输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造成人员死亡怎么判
在众多以危险方式驾驶车辆导致人员死亡的事例中,司法实践已经明确指出,相关行为不再仅仅是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而可能升级为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问题,我们需要审慎考虑并且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评定。
例如,倘若当事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以至于受害者最终不治身亡,那么这类情节将会让犯罪嫌疑人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
然而,假如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引发逃逸事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后不仅选择逃逸,而且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出现,比如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划分、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进行赔偿、是否获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各种情节。
与此同时,法官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
是否对危险驾驶罪犯缓刑需综合考量多因素。若情节较轻、未致重大伤害,且肇事者真诚悔过并积极补救,或可获缓刑。但仅凭血检酒精浓度220mg/100ml单一指标,缓刑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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