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怎样提起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期间,取保候审的申请可由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乃至辩护人向负责办案的相关部门提交。
在对各方面因素进行详尽分析之后,如案件详情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等,办案机关将会最终慎重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例如涉案罪行轻微、可能面临的刑罚为管制、拘役亦或是独立附加刑等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国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承担应有以下两项重要职责与义务:
首先,对于被担保之人遵循法律条款行为遵守情况,必须展开全方位的监督工作;
具体包含被保证人未经公安部门正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户籍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划。
且在被保证人确因特定缘由需离开原居住地域范围者,应积极、尽责地协助并督促其实施申请程序,以取得相应的公安机构核准许可;
其次,针对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依法召唤时的准时到场工作,以及确保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阻挠证人参与庭审活动中的做证工作,包括防止被保证人进行串供、销毁、篡改相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其次,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应立即向执行公安机关报告;
例如,保证人在有效执行保证责任期间,若发现被保证人试图逃避责任或者存在此类计划,又或是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授权离开所居住的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划外出处理事务等问题,同时也要注意查找是否存在被保证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串供等可能情况,应立即将这些信息源源不断地如实汇报至负责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需要什么人签字
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其批准权力主要基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律机构享有。就公安机关而言,其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要经过办案部门提出建议、法制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做出最终裁决方可执行。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在考虑是否推出取保候审制度时,需要涉案人员提出建议,经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慎审核,最后交由检察长亲自作出决策。当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申请担保人,则需得到担保人签署无疑义的确认书;如果选择提供保证金,同样也需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签署确认书。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签字环节涉及诸多环节及相关人员,旨在确保整个流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侦查与起诉阶段,被羁押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申请需详述案情、风险及理由,如罪行轻微、刑罚轻缓等。办案机关将综合考量后,审慎决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