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盗窃罪需要找到失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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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判定不需要失主找回被盗财物。盗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嫌疑人的预谋、盗窃财物的价值以及其主观故意等因素。即使失主没有及时找回被盗财物,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可以判定其犯有盗窃罪。
认定盗窃罪需要找到失主吗

一、认定盗窃罪需要找到失主吗

在对盗窃罪进行定罪时,并不一定需要寻回失主。

此项认定主要依据于犯罪嫌疑人事先预谋的盗窃行为、所盗取的财产价值以及其主观意图等关键因素。

即便在短时间内无法寻回失主,但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明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便可判定其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认定盗窃罪要注意哪些特殊问题

在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犯进行认定时,我们务必要确保其所涉及的犯罪构成要件得以充分满足。

具体来说,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心态上需明确表现出直接故意;

再次,该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以及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表现,例如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物品,或是从事多次此类行为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认定盗窃罪是,盗窃金额为多少

关于盗窃罪的立案追究标准,如果放在不同维度的地域环境下进行考量,那么很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一般而言,当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时,往往会被视为“数额较大”,从而满足了成为盗窃罪立案标准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一标准可能会相应地提高。例如,在一些一线大都市中,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可能要达到人民币3000元以上才能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盗窃行为发生的次数、采用的手段等因素同样会对盗窃罪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即使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如果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况,仍然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定罪时,失主寻回非必要条件。定罪依据在于嫌疑人预谋、所盗财物价值及其主观故意等要素。即便失主未即时找回,只要证据确凿,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盗窃,且符合盗窃罪法定构成要件,即可判定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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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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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主犯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1、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主犯,但盗窃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盗窃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2、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
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如在共同盗窃中出谋划策、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手段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别积极的实行犯等。有些盗窃犯,既不是发起者,又不是纠集者,但被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犯罪之后,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卖力,对促成和实现犯罪发挥了主要作用。对此,也应认定为主犯。
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在教唆盗窃中,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如教唆品行端正的未成年人盗窃;对不想盗窃或盗窃决心不大的人,反复多次地进行教唆、怂恿其盗窃的;教唆并提供帮助或销赃的;教唆并传授方法或帮助隐匿而逃避打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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