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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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也即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那一天。要是犯罪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追诉期则从犯罪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例如贪污罪,被告人一直贪污,追诉期就从他停止贪污的那一天起算。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原则上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然而,这其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指犯罪事实得以成立的时刻,也就是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那天。但是,若犯罪行为存在着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状态时,则追诉时效需要从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以贪污犯罪为例,假如被告人在期间一直持续地实行贪污行为,那么,追诉时效的期限则应自其停止从事贪污行为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行为符合法定要件之日。若犯罪具连续性或持续性,则时效从行为终了日起算。如贪污犯罪,被告人持续贪污,追诉时效从其停止贪污之日起计。

二、刑事案件追诉期是什么

(一)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应为五年。

(二)若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应该是十年。

(三)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他们的追诉时效将延长至十五年。

(四)最后,当涉及到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时,它们的追诉时效将为二十年。

但是,如果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然决定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他们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对于那些在案件受理之后却采取积极手段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受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提出控告,只要相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也不会遭受追诉时效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如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则追诉时效将会自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最重要的是,如果有人在追诉时效内再次实施犯罪的话,那么之前所犯之罪的追诉时效将会自新罪的实施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依据各类犯罪的法定最高罪行来确定的。换句话说,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而言,其所处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下所述:若某一犯罪所认定的法定最高刑期不足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该犯罪将经过五年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追究;倘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此种情况下的犯罪需等待十年方可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某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或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则未经长达十五年的时间,该犯罪无法被提起诉讼;最后,当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将长达二十年之久。然而,如果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某一犯罪进行追诉,那么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启动相关司法程序。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行为符合法定要件之日。若犯罪具连续性或持续性,则时效从行为终了日起算。如贪污犯罪,被告人持续贪污,追诉时效从其停止贪污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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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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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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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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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多长时间这个要看是跨区变更还是同区变更,同区变更提交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跨区变更就不好说了,还要查账,差不多要一个多月。营业执照变更地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原公司章程
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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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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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公司章程。
三、变更股东或法人需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的一寸照片两张、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四、变更地址所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住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
五、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变更程序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
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营业执照注销程序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具体步骤: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⒉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⒊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⒋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办理费用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⒈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⒉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二、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⒈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300元。⒊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4.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100元。
5.“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备注:企业三改后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部份按规定标准收取企业国家计委计价费1077号6.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超过1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企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707号、云价费发368号7.补证换照费50元。
8.领取执照副本费10元。
9.企业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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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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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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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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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地址所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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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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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的时间。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 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 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

一,“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 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 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 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 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权利被 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 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 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 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 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 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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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起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如果,虽然人民会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如实体权利本身已消灭,则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反还。
在诉讼中,人民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二、建设工程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见后附“法条链接”)。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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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从何时开始计算?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是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因此,关于哺乳假的起算,一般是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不过,如果各地或者所在单位有其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哺乳假的起算时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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