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谁去申请
遭到拘禁的刑事案件嫌疑犯、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和近亲人士或律师,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向法院申请获得担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提交详尽的书面申请材料;
如若书写此类申请书存在困难,申请人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须由办案人员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一般什么时候结案的
取保候审这一做法并未预示着事例的实际完结期限。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之一,而事例的实质进程依然停留在调查、检控或诉讼审理环节之中。根据普遍性的规律来看,在侦查阶段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其持续时间的最长期限不应当超过整整十二个月。在检控方的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的情况下,其最长期限不会超过一个月,针对那些重大且复杂的事例,相应的延期半个月也是合乎情理的规定。至于在诉讼审理阶段,依照常规的普通审判程序进行一审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个月。然而,关于事例的真实完结时间,它将主要依赖于事例的错综复杂性及相关证据搜集的进度状况、犯罪嫌疑人自身的配合态度等等多重因素所影响。如果证据确凿充分,事实脉络清晰明了,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顺利无阻,那么事例的完结速度将会相对较快;反之,如果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那么事例的完结时间就有可能被拉长。最后,事例的真正完结,必须要以法院的正式判决结果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为依据。
刑事案件中被拘禁的嫌疑犯、被告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有权申请担保候审。申请时需提交详细书面材料,或如书写不便,可口头申请并由办案人员记录备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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