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实施逮捕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被传唤的次数并无统一固定的规定,往往更多地取决于相关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负责此案办理的司法机构的具体需求。
若所涉案件颇为复杂或者在此期间新的证据线索浮现出来,就可能导致被传唤的频次相应增加。
然而,总体而言,传唤行为将在合理合法的范畴之内进行,以避免对被采取逮捕候审措施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之后去派出所报到,需要带哪些
原则上,被参与送达派出所之人只须抵达该处即可,无需携带任何相关资料。
然而,对于撤回羁押保释的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向执法机关证明自身并无违法行为及犯罪倾向,每月应前往报到以便系统地说明个人行为状况。
被授予撤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情况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讯问之时必须即刻出面配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有什么影响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严格的刑事法律手段,一旦某人被决定采取这一方式进行控制,将会给其带来以下几种深远影响:首先,在该事例尚未得出明确结论之前,被决定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清楚自己仍然处在被刑事追诉阶段,也就是说,他/她将会在出行、社会交往等方面接受一定程度的约束。同时,也应严格遵循包括取保候审在内所有相应法律条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其次,这种控告其实对当事人的公众形象亦会带来重大压力,特别是当涉及到职业发展以及日常社交圈子中的行为表现时,更易遭受质疑。此外,如果最终调查结果确认某位当事人存在犯罪嫌疑,那么他/她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记录将会留档在案,这无疑将对未来的任职申请、入伍审查等多个方面构成障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能视为必然判处罪犯刑罚的实证,仅代表着事例正在进入更深层次的侦查、审核起诉乃至审判程序之中。因此,在这个关键时刻,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工作,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逮捕候审期间,传唤次数依案情复杂度和新证据情况而定,无固定标准。复杂案件或新证据出现可能增加传唤。所有传唤均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力求减少对被逮捕候审者生活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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