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还是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为看守所。
在这一阶段中,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将会由公安机关依法羁押于看守所内,以确保针对该案情的深入调查与处理得以顺利进行。
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合法权益保护,同时亦需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对于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无法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实际行政行为。若要实行行政诉讼,必须先明确审查的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刑事拘留等其他措施。反观刑事拘留,它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其执行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然而,如果刑事拘留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错误的情况,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程序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因此,从本质上讲,仅仅因为刑事拘留这一措施本身,并不能够直接引发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执行地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以便案件深入调查与处理。期间,其合法权益应获一定保障,同时,需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纪律规定,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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