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需要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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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举债且未用于家庭日常,配偶一般无需偿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另一方可能要担责。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名义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由举债方自担。
夫妻双方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需要承担吗

一、夫妻双方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需要承担吗

在绝大多数情形中,若夫妇中有一方未经其配偶同意,私自举债,并且此笔债务并未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所需,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名配偶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表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用于二者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他们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另外一方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妇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从而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都将被视为夫妇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范畴;

但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用于了他们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他们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否则这笔债务仍应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常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举债且未用于家庭日常,配偶无需偿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另一方可能要担责。依民法典,夫妻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名义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由举债方自担。

二、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离婚要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规离婚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首次为前往市民政部门自愿达成的和平协商离婚;

其次则为经由法院裁决而成的公诉离婚。

如若有任何一方表示反对离婚,那么唯一可行的途径就唯有诉讼至法院并完成离婚事宜。

在这种情况下,任意一方均可独自发起离婚程序,只需将《离婚起诉书》以正式的形式提交给相应的法院即可。

随着法院立案受理立案,他们将会向当事双方宣派传票,告知审理此案的具体时间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双方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借钱违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未经配偶知情同意而对外举债,其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可以一刀切地进行评价。通常情况下,倘若所欠款项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计所需,即便是某位配偶对其毫不知情,此类负债通常仍将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然而,若所负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未获知悉此事的配偶则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举例来说,若有一方以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为由向外借款,那么这类债务不仅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而且借款行为本身甚至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我们需要结合借款目的、借款数额大小以及家庭收支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

通常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举债且未用于家庭日常,配偶无需偿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另一方可能要担责。依民法典,夫妻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名义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由举债方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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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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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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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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