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遭受到刑事拘留后却最终得以无罪释放,那么的确存在着获取赔偿的可能性。
这往往是由于司法机构的不当逮捕或拘押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权益侵损。
当确证这一过错性拘留行为时,相关当事人就具备了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从而能对在错误拘留期间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其中涉及到自由被剥夺以及名誉上的伤害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被刑事拘留三天判刑的可能性大吗
关于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受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是否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判决,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通常来讲,公安部门对罪行正在发展或违法程度严重的嫌疑人或罪犯,若有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即有权依法进行拘留:
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活动、正在筹划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动结束后立刻被察觉的;
2、遭遇受害者或目击者当众指控其涉及犯罪的;
3、在个人生活环境中或者住所内被搜寻到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试图自杀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者藏身于逃亡途中的;
6、未声称真实姓名以及住址,身份情况难以确定的;
7、具有逃窜犯罪、多次犯罪及成群结队犯罪等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被刑事拘留后还会被释放吗
在刑事拘留这一法定程序中,确实存在着被释放的可能。刑事拘留只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对罪行的最终认定与惩处方式。若在后续调查过程中,证实犯罪嫌疑人行径并无实质性且犯罪证据亦显匮乏,导致无法达到起诉标准的,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将获得释放资格。此外,当犯罪行为严重程度较轻、社会影响微弱,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等特定法定情境时,也有可能得到释放。然而,若是证据确凿可靠,犯罪事实完整清晰,则仍有可能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逮捕、起诉与审理工作。总而言之,刑事拘留后的结果,完全取决于事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证据的充足与否。
若被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当事人可能获得赔偿。这种情况通常源于司法机构的不当逮捕或拘押,导致权益受损。一旦证实有过错性拘留,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补偿错误拘留期间的损失,包括自由剥夺和名誉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