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检察机关需在最长不得超出的时间限制内,即不超过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而言,倘若案件经过较为繁琐或者具有某些特别情况时,这一期限或许需要予以适当延长,然而此类延长亦不能越过十二个月之上限。
在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司法专门机构将持续对该类案件开展深入的调查与审查工作。
若在此过程中获取到任何新的证据线索,或是发现被告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举止,都有可能导致提前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会如何
所谓“取保候审”,即由侦查、起诉及审判三方主管机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未被正式执行刑事拘留的罪案当事人,为防止他们逃避法律调查、被告及审判,依法责令其寻求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相关保证书,以确保他们随时接受传唤的一项刑事非拘禁性强制措施。
倘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警方有权没收部分乃至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让违法者签署书面悔过得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最终将其逮捕等不同方式来处理。
如若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况严重,需要加以逮捕的,则可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先行拘留的操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针对被批准取保候审之人再度触犯法律之行为,通常情况下,该类问题应交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局进行管辖。然而,若新的犯罪活动与原先所犯之重罪呈现出相关性且涉及到同一事件的情况时,通常公安机关将选择由最初负责此案且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局或是主要犯罪发生地的公安局来承担此项责任。在司法实际运作过程中,如若新的犯罪活动所涉范围跨区域,那么,由首先受理此案的公安局或主要犯罪地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便成为了首选。对于那些管辖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事件,各相关公安局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倘若协商无果,则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公安局进行指定管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罪的性质往往较为严重,这将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后续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检察机关须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案件复杂或特殊,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期间,司法机关会对案件深入调查审查,一旦发现新证据或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提前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