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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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罪名,包括放火、决水等具体罪名,不同罪名的立案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涉嫌该罪需要考虑行为的风险程度、危害结果以及主观意图等因素。比如放火罪,只要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应该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乃是一种涵盖众多具体罪名的综合性罪名,其中包含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类具象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各罪名的立案标准并无固定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名而异。

总体而言,对于构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者,其立案条件主要是考量其所实施的行为潜在的风险程度、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等诸多因素。

举例来说,以放火罪为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便尚未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亦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综合罪名,包含放火、决水等多种具体罪名,各罪名立案标准因名而异。总体上,涉嫌此罪的立案考量行为风险程度、危害结果、主观意图等。如放火罪,只要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便无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立案侦查和追究刑责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1、倘若有人采取威胁公众安全的危险手段,尽管并未给社会带来严重损害,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2、然而,当这种罪行导致他人受到重伤乃至丧命,或对公私财产产生重大损失时,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全面涵括各种侵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综合性罪名,其侵犯的实质是公共利益的安全。

各方在实施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错综复杂性,使得此类犯罪相较于直接侵犯人身权益的杀人罪、伤害罪,亦或是侵犯财产权贪污罪盗窃罪,都呈现出明显的差别。

与此同时,这些罪行所可能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其波及面之广和程度之深常常令人瞠目结舌,而且往往无法准确预料。

所以,这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类别中,极具破坏力且危害极其深远的那类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多久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包含了诸多细化的犯罪类型。关于其定罪以及对应刑期的长短,则要视具体涉案罪名和案件情节来决定。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所涉及的刑罚相对较为严厉。举例而言,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若是情节较为恶劣,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接受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惩处;更为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惩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造成的影响及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公正裁决。如您遇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综合罪名,包含放火、决水等多种具体罪名,各罪名立案标准因名而异。总体上,涉嫌此罪的立案考量行为风险程度、危害结果、主观意图等。如放火罪,只要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便无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立案侦查和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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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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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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