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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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共《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是负有相关的安全义务的,还有就是也进一步的确定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基本原则的。当然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还有就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公共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公共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网络安全法》

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网络安全法》三大焦点——

焦点一如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护用户权益并确立边界

背景: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有哪些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人均133元。网络诈骗的发生,一般会经历个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买卖、最后被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环节。

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运营者要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被遗忘权’,也就是说网络运营者收集了我的信息,我有权要求他删除或者是更正,这是很大的一个进步。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法律中的一个亮点是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地图导航软件需要用户的物理位置,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满足;但如果要用户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属于不必要了。

焦点二如何斩断信息买卖利益链。未经同意提供、出售个人信息违法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焦点三个人信息泄露如何补救?运营者要告知并报告

背景:刚登记房屋业主信息,各种租房、装修等电话随即而至;网上平台购买机票、商品,下单付款后就收到改签、取消等诈骗短信。各类网络电信骚扰、诈骗,令人不堪其扰,防不胜防。

各类网络诈骗,尤其是精准诈骗,源头都是个人信息泄露。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焦点四,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团伙老板租一个小办公室,准备几台电话和电脑,花几百元买来个人资料,雇几个业务员,就能实施诈骗。在实践中,电信诈骗类案件常会出现涉案金额大、认定金额低的情况,难以做到罪刑相等。

二、网络安全用户隐私规定是什么?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网络方面的安全行为还不太在意,如果是在网络上从事了一些侵犯他人人身或者是财产方面权利的行为,那么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比如说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之下,就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处理,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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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则的内容是什么?
1、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2、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3、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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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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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我的朋友不知道行政确认可不可以诉讼 ,很担心自己的利益,想问问关于有规定内容说明行政确认可诉吗?
[律师回复] 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是可能构成实际影响的,所以,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可以起诉的。不过,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类:
  
1、公证行为
  公证的范围非常广泛,对合同、遗嘱、继承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等。
  【认为公证行为不可诉的理由】
  公证行为的拘束力较弱,经过公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改变;
  经过公证的事项若发生纠纷,公证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在审理纠纷的时候,可以不受公证行为的约束;
  目前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依据该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对被复议的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事故责任认定
  目前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及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
  
①作为责任认定本身,是不能起诉的;
  
②当事人可以在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对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对事实进行全面、重新审理,法院可以不受责任认定的约束;
  也就是说,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对损害赔偿的裁决联系在一起,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直接被诉,不应排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被诉;
  
③问题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一方没有任何责任,另外一方对所受损害自负其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处罚、裁决,在此情况下,另外受损一方是否可以提起对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呢?
  根据当前的司法解释,显然不可以。但应该明确一点,为保障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应该允许其以致害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为辩明真相,应该让公安机关承担证人的角色。原告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质证。
  
(2)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1994年2月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通知》规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认定,重新鉴定或认定为最终的。
  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终局行政决定只能由法律规定,公安部无权以规范性文件自己规定;
  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是否也可以套用上述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安排呢?
  
(3)医疗事故鉴定
  
①相关规定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07日(90)民他字第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②结论: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要求医疗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便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赔偿请求之诉。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行政确认可诉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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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哪些内容
1、建筑安搜索装工程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2、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一个子项。3、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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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法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按照法定的标准来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承担法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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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的一个亲戚去世之前将房子赠与了哥们儿,但是赠与合同内容不明确,赠与合同内容不明确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房屋赠与协议效力: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三、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四、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受赠书》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
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屋证、存单等;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2、赠与房屋过户必须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接受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有权受理的公证机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到赠与人住所地、赠与行为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4、赠与公证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各地收费标准上下一般不超过10%。
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情形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免会出现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情况,如因上述原因而使合同无效,则会浪费订立合同的成本,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的进行。因此,可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属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来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所采用的合同内容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可采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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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络安全法内容主要有哪些?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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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有一个宅基地,家里有兄弟姐妹的,然后我一直抚养的老人,想了解下2017正定宅基地确权的相关情况
[律师回复] 2017正定宅基地确权的具体内容明细
2015年底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8月6日,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并明确设定农村土地确权时间表。到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
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23.5万宗(面积8.9万公顷),发证率为79.1%。乡政府所在地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43.9万宗(面积3.5万公顷),发证率为62%。
为加快工作进度,河北省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设定了时间表。今年8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工作。乡政府所在地,9月底前完成80%地籍调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地籍调查及入库,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成果上报。2015年3月底前完成40%村庄地籍调查,按月递增10%,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及入库,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覆盖
你好,我朋友说他最近遇到了麻烦,然后我就想问问你们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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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内容
1、建筑安搜索装工程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2、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一个子项;3、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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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小区车位转让协议需要明确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最后,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另一种是人防车位。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而且,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观点二,超过部分无效,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列入了公摊,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超过20年的,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根据有关规定,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该协议也是无效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此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观点一,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有着其特殊性。因此总体上来说,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部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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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中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其中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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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网络谣言的共同犯罪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传播网络如何定罪网络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但这不是共同犯罪,只是普通犯罪。
二、传播网络的共同犯罪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解释》
第八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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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派给我任务的时候合同的内容写的不清楚就把工作交给我,请问对于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要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一、调整工作地点需兼顾合理性、合法性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应当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但同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合法的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
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规定或约定;第
二,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且对劳动者履行合同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困难。
为此,原则上来说,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合理的工作地点安排,且对劳动者履行合同不会造成实质性困难、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若用人单位做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或者没有任何救济措施,那么即使合同有约定这样的条款,也不得以该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二、调整工作地点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理由
调整工作地点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为旷工(或违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两种。

1.旷工属于劳动者无故不上班或没有正当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旷工通常应以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未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困难且用人单位提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劳动者仅以变更工作地点未经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前往,则可以被用人单位认定为违纪行为,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未作任何解释和沟通即解除劳动合同,将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工作地点调整给劳动者带来影响比较小,比如上下班时间增加了一小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或者在给劳动者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安排班车或者用人单位对长距离上班给予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违纪程序来处理。但假若用人单位是跨省的或者跨大区的调整,造成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大幅增加,即使给予交通补贴也不能够合理弥补的情况下,或者导致原来自住房劳动者可能需要在外地租房居住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是符合常理的,用人单位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存在可以变更的客观情况,如单位搬迁),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拒绝调整工作地点构成违纪或旷工来处理劳动者。
对于劳动者来说,若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有异议,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协商,必要时请律师协助,不能消极对抗,也不可行为过激,以免到头来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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