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类犯罪在具体情况下实行不得减刑政策:
首先,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员,若在司法程序中表现出故意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证据确凿,将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加以审核批准,执行死刑;
而对于那些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的人来说,其原本固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将会重新计算,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其次,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其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有权决定对他们实施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哪些犯罪不适用缓刑
1、累犯不允许适用缓刑制度;没有真诚悔过态度者;存在再次触及法律风险的;对社会广大成员有利害关系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所判刑罚为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适用缓刑。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第一至二款为依据分析判断,当被判定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同时满足下述所有条件,即可宣告缓刑,而对于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孕妇以及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也必须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宣告缓刑:(一)罪犯涉案情节相对轻微;(二)展现出真实的悔过心理;(三)不具备再度犯法的风险;(四)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恶劣影响。
3、在做出缓刑判决时,有关部门会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同时考虑到其在缓刑期间进行的相关活动、以及他/她可能进入或涉足的地区、场所等,作出禁止其从事某种活动以及与某些人接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哪些犯罪不能会见律师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许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律师无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而是在遵循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然而,除了这些特殊事例,对其余类型的犯罪事例来说,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辩护人也拥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是在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那么辩护律师只有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与其会面。总的来说,在除上述特殊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普通犯罪事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有权与自己的律师进行会面。
特定罪犯犯罪情节严重,不得减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者,其死刑执行或缓期将重新计算;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犯罪等罪犯,法院可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