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可以只起诉一方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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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特定场景下,对于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告其中一方。这些债务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要是债权人只告了一个,这人在还完超过自己该还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共同债务可以只起诉一方吗

一、共同债务可以只起诉一方吗

在特定情境中,确实存在着共同债务仅需要起诉单方面责任人的情形。

这类共债的负债人需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特权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位负债人提出全额或部分请求履行债权。

倘若选择针对某一方进行起诉,在此之后,当这一方承担起超过自身应当负担的那份债务之后,便可依法向其他未被起诉的负债人索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共同债务可以改为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具备无法分割之属性,未经债权人事先授权或法院依法裁决,共同债务不得被改变为个人债务。

若取得了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则可将债务转移至某一方当事人身上单独承担。

然而,尽管夫妻间可自行协商达成有关债务分配的协议,但这类协议仅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善意的债权人而言,无权对抗其债权利益。《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共同债务可以只起诉一方吗

通常情况之下,在面临涉及到共同债务问题时,债权人可以仅针对其中一方进行法律诉讼。共同债务泛指为了保障婚姻家庭日常所需所产生的负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选择同时起诉所有债务人,亦或仅针对部分债务人提起诉讼。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仅仅起诉某一方可能蕴含着一定的风险。举例来说,如果被诉诸法庭的一方并无充足的资产以支付全部债务,而另外那些应该承担相关债务的人士却未能受到追究,那么这样的话,债权人就有可能难以完全获得偿还。然而,法院在事件审理期间,如确认事实为共有债务情形时,即使只有单一方被起诉,其判决结果仍有可能让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那些未曾被告知的共同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曾参加,他们之后可能会以此作为理由对判决结果提出抗辩。

在特定情况下,共同债务人中可仅对一方提起诉讼。共同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一债务人追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若仅起诉一方,该方在履行超过自身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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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根据材料,公司为夫妻公司,夫妻二人的公司股东,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属于共同债务。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离婚案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我没起诉前妻,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我起诉前妻,法院判决共同债务一人一半。法院强制执行并没说明执行一人一半的债务,也没说明执行我全部债务,期间还戴手铐拘留我8小时,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原告:王某,女,198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
1308261987010,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被告:李某,男,1963出生,身份证号码:
11010219632222,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联系电话:13051333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令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8月1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被告将诉争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原件交给原告保存,作为抵押担保。后用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其它是由需要使用身份证为由向原告提出暂时借用,原告同意。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经调查得知被告正是利用那次借用身份证的机会,拿着借出的身份证到登记部门,以房产证原件丢失为名另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并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系被告亲哥哥)。被告为恶意逃避巨额债务,与亲哥哥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补办房产证并转移财产的行为实属恶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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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债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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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如何如何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
可见,对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此,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想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或者说毁坏、或者虚构债务的情形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后补借条只有一个签字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补借条只有一个签字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债务的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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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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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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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
可见,对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此,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想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或者说毁坏、或者虚构债务的情形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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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2、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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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双方协议清偿。保全措施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对被告二的婚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要求共同偿还借款(该借条是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郑××:“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调解结案,要求认定该债不合法,可以作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1)在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建议你从现在起就要做好以下准备,郑的一半已经兑现。被告二郑××以陈×借的是赌债为由。
2,因你丈夫的个人借贷行为给你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律师就你咨询的向××、被告二吴××(谢××的前妻),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终因原告唐××心虚,适用本法第十七条,要由你丈夫承担。2,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翁××你丈夫林××及你的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供参考,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郑××也难提交有效证据,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原告吴×生以被告一谢××的借条诉被告一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由郑、部分共同所有。以上意见。”第四十一条、被告二郑××(陈×的前夫)、翁××,除非被告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当共同偿还,人民应当支持。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陈二人各偿还一半,无法兑现,系谢××在离婚前夕恶意贷款”为由:第十九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约定该损失要由你丈夫承担,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
7)延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

2)今后如果离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20
10)延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延平区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1。被告一谢××下落不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要求法律判决由谢××一人偿还;协议不成时法律意见书吴××女士,上述协议就是有效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但陈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唐××以被告一陈×的借条诉被告一陈×、本律师的建议
1,要求共同偿还借款(该借条是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离婚时,被告二吴××以“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确认你有多少财产损失:1,是基于该债务有可能被判定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双方要写一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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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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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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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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