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假释的罪犯不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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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假释的罪犯包括累犯,以及因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但过失犯罪、非暴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在此列,他们有可能获得假释。总之,假释有特定限制,并非所有罪犯都能获得假释,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罪犯个人表现来判断。
不得假释的罪犯不包括哪些

一、不得假释的罪犯不包括哪些

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假释的罪犯群体而言,他们主要涵盖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向他人投掷危险物质罪以及组织进行的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长达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罪犯们。

然而,不应将以下类型的罪犯排除在外:1.过失犯罪的罪犯,根据其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是有可能获得假释的;

2.因非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只要他们满足假释的相关要求,便可依法获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不能假释的罪犯包括累犯和因严重罪行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如故意杀人等罪。但过失犯罪、非暴力犯罪判有期徒刑以下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包括在内,他们有可能获得假释。总之,假释有特定限制,有些罪犯可根据情况获得假释,有些则不行。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情形。

此条法例明确指出,对于曾被判定为重罪犯人,即累犯;

或因涉及故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均不被允许申请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阐明,那些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且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且没有再次犯罪的明确风险,则可获得假释。

此外,若遇极特殊情形,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这类已执行刑期超过总刑期二分之一的犯罪分子,甚至连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获得假释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不得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限制假释的适用前提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累犯无法得到假释。累犯不仅主观意识深重,而且人身安全威胁极大,因此不能给予假释机会。其次,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无法获得假释。这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此外,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未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并未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无法满足假释的条件。值得强调的是,假释的具体适用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分子的各类情况,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不能假释的罪犯包括累犯和因严重罪行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如故意杀人等罪。但过失犯罪、非暴力犯罪判有期徒刑以下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包括在内,他们有可能获得假释。总之,假释有特定限制,有些罪犯可根据情况获得假释,有些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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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要注意的是,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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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假释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针对犯罪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假释罪犯假释期间的生活费来源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期间也可以正常参加工作,假释罪犯假释期间的生活费来源可以来自于工资,也可以来自于家人的救济。
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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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条件包括哪些
对服刑期间再犯重罪或因谋杀、强暴、抢劫等罪行被判十年以上徒刑者,严禁假释。因为这些人的罪行严重,对社会构成重大潜在威胁,所以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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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罪犯假释期间的生活费来源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假释罪犯假释期间的生活费来源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期间也可以正常参加工作,假释罪犯假释期间的生活费来源可以来自于工资,也可以来自于家人的救济。
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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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规定包括几种
累犯且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组织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防止重罪犯在短期内重新融入社会并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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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情形包括什么
对于累犯以及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应严禁假释。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危害。通过延长改造和监管的时间,我们可以确保罪犯得到更充分的矫治,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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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假释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做到:
(1)按时利用电话或口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身体条件允许的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会客的有关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审批。
此外,保外就医的罪犯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上三种情况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司法拘留应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判决、裁定,受到司法拘留的情况并不少见。相较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相对较轻。笔者认为,司法拘留作为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预期,也有利于体现。
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和八十六条规定,在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司法拘留作为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受到司法拘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符合刑法和《办法》规定。虽不像行政拘留在《办法》中明确列举属于收监情形,但司法拘留属于收监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只要司法拘留的严重程度与行政拘留的程度具有等价性,应承认符合收监的条件。
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能够体现法律的与协调统一。仅承认行政拘留能够撤销缓刑、假释,会让人产生法律不公平的印象,损害法律的威严,并且为了法律的协调统
一,对于危害性质相似的行为,应承担大体相当的法律后果,这也符合人们普遍的预期。在当前老赖横行,把具有惩治老赖作用的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并且在社区服刑作为越来越重要的刑罚执行的方式情形下,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你好,朋友之前上了法院,已经被判了刑,现在想要申请假释,想要了解一下2018假释条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假释是鉴于部门申报到法院,如果裁定假释,可能告知家属去接,一般也告知当地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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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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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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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罪犯不包括什么
对于累犯及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有预谋暴力性犯罪等重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假释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不过,有两种情况可以除外:一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二是过失犯罪且已经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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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减刑假释新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
对本规定
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在向人民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提请人民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人民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长办公会议、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
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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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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