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能不能起诉借款人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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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还清债务后,有权追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相关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提起诉讼时,需要准备担保合同、代偿收据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担保人能不能起诉借款人

一、担保人能不能起诉借款人

在特定情形之下,担保人享有向借款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力。

若担保人已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债权人全额偿还债务,担保人将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保证人承担完担保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他们有权在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与债权人相同的针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但同时也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强调的是,担保人在提起诉讼时需备齐相关证据,例如担保合同文档、代偿费用的收据等,以便更好地证实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特定情况下担保人可向借款人诉讼。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还清债务后有权追偿。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相关权利,但不能损债权人利益。担保人诉讼要备好担保合同、代偿收据等证据来证实主张。

二、担保人能不能分开还款

作为担保人,您可以尝试分期付款,特别当遇到联合担保或份额担保等复杂情况时,更需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

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亦可选择向担保人其中之一全额索偿。

对于联合参与担保的连带保证人而言,一旦承担起债务清偿责任后,尚未追回给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将依照连带保证人内部协议的规定进行公平分配。

若未达成明确约定,那么应按照平均原则予以分配。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担保人能不能起诉欠债人

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之下,保证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依法向借款人提出诉讼请求。保证人在履行担保义务,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完成债务偿还之后,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有权对原债务人发起追索申请。此种情况下,若原债务人未能向保证人偿还由保证人代为支付的相关款项,保证人将享有上诉至法院的合法权利。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证人决定采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例如担保合约、已实际代偿的相关收据及账单等,以证实本人确实承担了担保责任并已经实际进行了代偿操作,同时还需明确代偿的具体数额。此外,诉讼时效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保证人务必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特定情况下担保人可向借款人诉讼。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还清债务后有权追偿。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相关权利,但不能损债权人利益。担保人诉讼要备好担保合同、代偿收据等证据来证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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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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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担保人能起诉借款人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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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担保人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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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拿着借款人借的钱担保人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拿着借款人借的钱担保人跑了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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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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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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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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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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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借款的担保,借款担保措施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落实借款的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借款担保是确保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借款担保措施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
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
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金、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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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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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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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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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有三担保人
4月15日,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某借款5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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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被告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40000元(利息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共计5440000元。
二、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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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借款4880000元,现金支付12万元合计500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指令明细信息及王某陈述证实,王某要求被告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法律应予以支持。
李某辩称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60000元本金,但王某认为偿还的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没有明确约定,所以认定偿还王某260000元为利息。
王某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00000元(自4月15日至11月14日止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日利息
1.5‰,现王某主张年利率24%,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支付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日期为4月20日,利息应从4月20日起算,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700000元,李某偿还王某借款利息260000元,尚欠王某利息440000元。
李某、庞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担保公司可以做民间借贷担保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可以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连带保证人。
二、民间借贷怎么提起
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借条等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或合同履行地人民(原告住所地)提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在收到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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