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运用自身在职务中所掌握的权力,将本单位的自有资金借由私人使用或出借于他人,且在款项数目达到特定标准、期限连续超出三个月份仍未返还,或是虽然未逾期未能返回,但是涉及金额较大并已用于经营获益活动,乃至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等状况。
此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确知晓所挪用的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却仍然实施了挪用行为;
再次,犯罪客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最后,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出借于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核心要素:1)主体为公司、企业员工;2)故意挪用单位资金;3)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4)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关键在于:数额达特定标准,期限超三月未还,或用于经营、违法活动。简言之,员工滥用职权,私用单位资金,构成犯罪。
1、若某人既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指个人侵吞、盗窃或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获取公司或组织中的财产),同时也实施了挪用资金行为(指虚构事实,将公款借给自己或将公款用于其他个人利益),那么这两种行为即可被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制度。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类犯罪条件需满足两件性质不同的事件,也就是说,个人需基于截然不同的动机从公司或组织中非法获取两笔财产。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机构或其他行业内的职员,一经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处理结果则会更严重:
将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监禁刑期,同时也要接受罚金制裁;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格外惊人的地步时,当事人将会面临至少10年的监狱生活,还有可能受到巨额罚金的处分。
同样,国有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国有单位中承担重要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生相同情况,都应依据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对于部分公司、机构或其他行业中的员工来说,他们利用职务上的有利地位,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是借贷给别人,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尽管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资金数量较大且进行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的严厉处罚;
如需进一步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若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目实在过于庞大,那么他将会因为这种行为付出至少3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代价;
更为严重的是,若该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那么他将会为这种行为付出至少7年以上的监狱生活及全额罚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能自诉吗
通常情况下,挪用资金罪属于由政府进行起诉的公共诉讼事例,个人无法自发地进行起诉。该类公共诉讼事例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行使指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资金运用和回收的权益无疑成为犯罪分子觊觎且极力破坏的对象,它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然而,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如果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并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然前提是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害者能够提交证据证实当事人应为自身对受害者人身及财富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负责,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这个时候就可能允许被害人发起自诉。因此,总的来说,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类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依赖于国家公诉机关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罪核心要素:1)主体为公司、企业员工;2)故意挪用单位资金;3)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4)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关键在于:数额达特定标准,期限超三月未还,或用于经营、违法活动。简言之,员工滥用职权,私用单位资金,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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