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诈骗犯罪,乃以非法占有为动机和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法,取得数额较大之公共财产及私人财物,此种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将会受到严厉制裁。
若借款人为借得款项而刻意采用虚假借款用途等手段,然后非法占有这些钱款,便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最初向出借人借款之时,的确怀揣还款意图,却在获得借款之后因为某种变故而改变了原定的借款用途,但是,其仍然愿意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通常这类情形无法被视为刑事诈骗犯罪。
依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在社会上进行诈骗活动,致使公民个人或单位公共财产遭到损失,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之上者,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会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倘若涉及到的财产总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的话,则应判处被告人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在此基础上按法定比例缴纳罚金;
假使犯罪情节极端恶劣,涉案金额巨大,那么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乃至终身的有期徒刑,并且要接受罚金刑甚至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惩罚措施。
除非中国《刑法》另有特定规定,否则均依上述条款进行量刑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在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犯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非法取得财产。若借款人初衷还款,后因变故更改用途但愿承担责任,一般不构成犯罪。违反《刑法》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判三至十年徒刑、罚金;极端恶劣者,或判十年以上徒刑及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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