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定义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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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指事故发生后违法主体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躲藏逃避。简单来说,就是知道发生事故了,还故意离开现场,不履行救治伤员、报警、保护现场等法定职责。如果事故后不停车检查,也不留信息就跑了,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没完成相关事情就很快离开,都可能被认为是逃逸。这是违法的行为。
交通逃逸的定义范围有哪些

一、交通逃逸的定义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乃指道路交通事故发身后,违法主体为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躲藏逃避行为。

其关键环节在于,违法主体纵然明确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故意逃避现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比如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向警方报案以及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等等。

例如,在事故发生之后,违法主体并未立即停车进行检查,也没有留下任何能够追溯到其身份的个人信息即倾刻间窜离现场;

又如,违法主体虽曾在现场稍作逗留,但在此之后在未完成相关事务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迅速离去,这两种情形皆有可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指事故发生后违法主体为避法律责任而躲藏逃避。关键是明知事故发生仍故意逃离现场,不履行救治伤员、报警、维护现场秩序等法定职责。如事故后不停车检查且不留信息逃离,或虽逗留但未完成相关事宜就迅速离开,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首先,针对特定的交通意外事件,如果肇事者有意图躲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径,则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犯罪性质的肇事逃逸

接着我们来了解下哪些情况可以被视为特定的交通事故,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若在意外中导致1名人员不幸丧生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并且该肇事者对整个事故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

其二,当肇事者处于饮酒过量或吸食毒品状态时驾驶机动车;

其三,驾驶员没有取得合法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况下进行驾车活动;

其四,如果肇事者清楚机动车的相关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无效,却依然为之驾驭;

其五,肇事者明知道所驾车型并未获取有效行驶许可证件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但是仍然决定冒险驾驶;

其六,对于严重超过额定承载能力的驾驶活动同样会被判定为特定的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拘留几天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在知悉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选择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自我评价中并不承认自身存在任何责任,从而驾驶汽车驶离事故现场;存在饮酒驾车以及无驾照驾车等可疑因素,报告事故后却拒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放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折返回来;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并未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并且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医院;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为受伤人员或其亲属留下虚假姓名、虚假地址以及虚假联系方式之后便离开医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选择逃避等行为。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果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天以内的拘留。然而,如果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具体的拘留期限,将会依据事例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交通肇事逃逸指事故发生后违法主体为避法律责任而躲藏逃避。关键是明知事故发生仍故意逃离现场,不履行救治伤员、报警、维护现场秩序等法定职责。如事故后不停车检查且不留信息逃离,或虽逗留但未完成相关事宜就迅速离开,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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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主观上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和客观上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例如,事故发生后不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案,而是擅自离开。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离开,如寻求医疗援助或防止现场混乱,则不视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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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咨询一下交通事故逃逸的范围是
[律师回复]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按照什么法律进行什么程度的处罚,是需要根据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有一些交通肇事是非常轻微的,即使当事人逃逸,也只需要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并不会涉及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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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交通事故逃逸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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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开车去泉州玩的时候后面的车撞了就跑,但是车子已经损坏了,我问问法律规定的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当赔偿。
肇事逃逸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
第四,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险不同。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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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不管是明知发生事故仍驾车逃逸,还是送伤者就医后未报告就擅自离开,或者是报告后逃避调查,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这种行为非常恶劣,因此法律会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同时,交通肇事逃逸也挑战了社会的公正和诚信。社会各界都应该对此高度警惕,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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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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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范围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要阐述的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是什么。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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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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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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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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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产品及输血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该损害系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此三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损害,非诊疗行为所致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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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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