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伤残赔偿金赔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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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否支持伤残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通常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如果肢体残疾,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嫌疑人愿意主动赔偿并争取谅解,双方可以协商伤残赔偿金。因此,赔偿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故意伤害罪伤残赔偿金赔付吗

一、故意伤害罪伤残赔偿金赔付吗

在涉及故意伤害罪行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通常不会支持对受害者进行伤残赔偿。

在涉及刑事责任并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必须承担赔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其他为治疗及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赔偿由于工作耽误而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损失。

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肢体残疾时,还需要赔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额外的费用。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有意愿主动提出赔偿以争取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双方便可就伤残赔偿金的问题进行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不支持伤残赔偿。刑案附带民事诉讼时,按规定犯罪分子要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误工费。肢体残疾时还需赔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但特定情况下,若嫌疑人愿主动赔偿争取谅解,双方可协商伤残赔偿金。总之,赔偿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故意伤害罪应掌握什么证据

如果出现对他人身心健康进行侵犯的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必然属于非法范畴。

并且此种行为已经给他人的人身带来了明确的损伤后果,这样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罪行确立不是看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要看它是否对被害者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结果,因此其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

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从主观角度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实施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能判多少年徒刑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年限,具体内容将根据事件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通常来讲,故意伤害他人人身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罚。若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则量刑为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量刑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到伤害手段的恶劣程度、所产生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这无疑将有助于在量刑方面得到适当的减轻。总而言之,对于具体的判刑结果,我们需要全面分析整个事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裁量。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不支持伤残赔偿。刑案附带民事诉讼时,按规定犯罪分子要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误工费。肢体残疾时还需赔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但特定情况下,若嫌疑人愿主动赔偿争取谅解,双方可协商伤残赔偿金。总之,赔偿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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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给付的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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