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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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前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但是新罪还在追诉期内,那就需要对新罪进行追诉,同时不再追诉前罪。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那就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会从后罪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已经超过追诉时效,通常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新罪导致情况发生变化,新罪还是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追诉,前罪的追诉期限也会重新计算。
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怎么办

一、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怎么办

若经过追诉期之后,再度触犯新的犯罪,此种情况需依据具体情境加以分辨和处理。

当先前的罪行超越其追诉时限而新罪则应受到引诉时,我们将按法律规定对新罪进行依法追诉,而对于前罪,则不再予以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则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将自犯下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通常而言,超过追诉期即意味着原犯罪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不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新罪的发生却改变了这一状况。

新罪的追诉将遵循常规的法律程序进行,与此同时,前罪的追诉期限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后又犯新罪要依情况分辨处理。若前罪超追诉时限新罪应追诉,依法追诉新罪,不再追诉前罪。刑法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日起算,犯罪连续或持续则自终了日起算,追诉期内再犯罪,前罪追诉期限自后罪日起重新计算。超追诉期一般不再担刑责,但新罪使情况改变,新罪按常规追诉,前罪追诉期限也重算。

二、过了追诉期的案件怎么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过了追诉期还有用吗

追溯期,乃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的法律有效期。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该追溯期,便丧失了法律追溯权利,不再承受刑事责任之追究。然而,若犯罪事实发生后,相关单位(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事例,而犯罪嫌疑人却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此外,若受害者在追溯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总而言之,一旦超过追溯期,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刑事追责,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犯罪者仍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追诉期后又犯新罪要依情况分辨处理。若前罪超追诉时限新罪应追诉,依法追诉新罪,不再追诉前罪。刑法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日起算,犯罪连续或持续则自终了日起算,追诉期内再犯罪,前罪追诉期限自后罪日起重新计算。超追诉期一般不再担刑责,但新罪使情况改变,新罪按常规追诉,前罪追诉期限也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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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后又犯新罪,会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 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监外执行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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