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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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仓储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预期合同履行后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有管辖约定,那就从其约定。一般来说,履行地指的就是仓储地。要是合同没履行,双方的居住地又不是约定履行地,那就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仓储合同纠纷原则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预计合同履行完毕后所涉及货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倘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辖法院,那么便需遵循该约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即为仓储物存放的地点。

然而,若合同并未实际执行,且当事人双方的居住地均不位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仓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关于仓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时长为整整三个法律年度。

然而,若当事人因需求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间同样也是三个法律年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应责任承担方的那天开始算起的。

然而,如果从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那时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那么即使去寻求人民法院的援助,法律也不会再对你实施保护。

当然,也存在特例情况:如果经过仔细审查核实发现,你的确具备特殊情形的理由和依据,且这也是造成你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原因所在,那么人民法院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批准你提出的申请,予以适当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仓储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分配问题,普遍适用以下法律条文进行规制与指引:首先,绝大多数情况下需将案子提交给被告实际居住地或合同义务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其次,对于合同履行地点的具体界定,如若合同中已对此有所明确约定,便依约执行;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则保管仓储物品的仓库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再者,若合同中包含有效的管辖协议条款,例如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并达成共识,指定特定的法院作为管辖机构,那么该约定也应当被尊重和执行。最后,当涉及到级别管辖时,依据事例标的金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事例可能会被分配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事例,然而,对于重大涉外事例、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例等特殊情形,则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仓储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地或预计合同履行后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通常,履行地即仓储地。若合同未履行且双方居住地非约定履行地,则由被告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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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一个朋友因为合同的事情和别人产生了纠纷,现在要打官司,我想了解一下仓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仓储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
[律师回复]
1、对管辖权的法律分析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仓储属于保管的范畴,有关仓储方面的纠纷是以保管合同纠纷为案由予以处理的。从仓储业的发展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仓储业从保管业中发展起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随时间的推移,仓储业越发显示出其行业的特殊性。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因仓储合同引起的纠纷当然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普通具有属地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的受案范围还包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很多,可以包括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箱、拖箱、货物仓储和代为订舱等,以海运货物仓储为内容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当然属于海事专门管辖。问题在于,哪些仓储纠纷属于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仓储纠纷,包括货损、货差纠纷,应由海事专门管辖。这需要从货运代理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认定。
2、对管辖权的实务分析从仓库的职能进行分析,如仅以保存货物为目的的,导致货物短少或者损害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由普通人民管辖。但对于与海上货运代理有关的仓储纠纷,因仓储行为的发生与当事人以实现库存货物的位移目的有直接联系的,这类案件当属于海事专门管辖。海事可以管辖和审理的仓储纠纷案件,其实务必须与海上货物运输有联系,业务内容属于货运代理合同。从出口货物来分析,在现代运输组织管理中,大批货物需要从远离港口的内地工厂、仓库、产地等运输至港口或者中转站。由于货物种类繁多,送达地点不同,因而对外出口的货物事先要在仓库、中转站、堆场进行组合。对进口货物来说,在卸船后等待内陆疏运过程中,或由于收货人未能及时前来提货时,在这些货物也需要仓库、中转站、堆场储存。因此,如没有作为货物疏运和运输工具转换地的合适仓储,国际贸易、运输则无法得以顺利进行。仓储是现代运输组织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识别由海事管辖的仓储纠纷案件应当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可以从与货运代理合同有关的仓储和普通仓储之间的比较,来区分和识别可以由海事管辖的仓储纠纷案件:
首先,作为仓储的标的,货物应当属于通过海上运输的外贸货物,或进口货,或出口货。明显不同于一般工厂、仓库中储存的货物;
其次,从仓储的目的来说,当事人以进一步实现库存货物的物理位移为目的,不同于普通审理的仓储纠纷中,当事人的目的纯属于储存货物;第三、从货物仓储的时间来看,海事管辖和审理的仓储纠纷,其仓储应当是临时性的,货物仓储周期较短,有明显的周转性,而普通仓储则通常没有这样的特点,可能存储的时间较长;再者,从货物集散的角度讲,临时性仓储可以帮助出口货物集中待运,帮助进口货物等待内陆疏运。普通的仓储则无此明显特征;
最后,与货运代理合同有关的仓储具有调节运输的职能,在船舶载运能力与内陆运输的接载量不平衡的情况下,仓储可弥补内陆运输工具接载量的不足,在船舶装卸与内陆运输之间起调节缓冲作用。从上述的比较,不难识别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有关的仓储纠纷明显不同于普通的仓储纠纷,据此,能够确定海事有管辖权的仓储纠纷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一些仓储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和争议。如有的普通仓储也基本符合与货运代理有关的仓储的特点,很难加以区分。有的普通仓储的货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因贸易的需要,可转变成外贸货物,此时当事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则很难识别管辖权的归属。对于上述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实践和调研,同时咨询专家意见,逐步拓宽和理清思路、统一执法。另外,对于海事的受案范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更趋于明确合理,以进一步促使海事专门管辖权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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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责任有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对货款进行码放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必须要由保管人承担损失;同样没有按合同交付货物的,也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储存有逾期的现象,也会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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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过程中,企业对此反映很强烈。为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近日,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同时,可加强存货方及仓储企业的保险意识,以货物保险化解风险。
4、完备仓储业第三方监管体系
目前,仓储合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监管除了对仓储流程的监管,还包括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目前涉案的仓储合同条款清楚、责权明确,也都有第三方监管协议,也就是说每批货都有人监管,但监管人只管物不管“权利”,出现一物多人监管,却监管不住的情况,第三方监管形同虚设。我赞同对监管方设立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建立专业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检查发现,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套用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进行虚假贸易。为防止仓单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应当建立格式化仓单。目前,我国规范仓储合同的法律较少,当仓储合同向金融仓储发展时,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我们去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实践中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仓单的样式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库单,存货人开具提货单,入库单仅是存货证明不能提货,提货单才是提货凭证才能提货。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仓单,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认定是仓单,仓单到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认识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仓单势在必行,这样有利于仓储企业的管理和以后仓单流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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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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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仓储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仓储合同纠纷,应在签订合同是做好以下预防措施: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和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这五方面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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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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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仓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是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首先就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争议并不是特别大的,可以在有关机关的组织调解之下来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调解成功,写下调解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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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该怎么避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的纠纷该怎么避免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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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仓储合同的纠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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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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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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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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