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公共住房租赁人离异分割财产的问题上,通常情况下,他们无法直接对该公共住房的所有权进行分割。
然而,若夫妻双方对于该公共住房的租赁权利有所明确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该公共住房的租赁权益已经逐渐转变为具有财产性质的收益,例如,由于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项等等,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为公房的承租者,您所拥有的并非将公房归为己有的权利,而仅仅局限于暂时性的居住使用权而已。
正因如此,您无法单独办理暨对该公房进行建盖房产证的手续,而只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先的承租者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申请更名的人士,必须是在其过世前与您共同居住在该公房中的亲属或业务合作伙伴,且他们还需符合相应的租房要求和条件。
根据自2021年始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有关条款所述,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借期内离世,那么与其在生前存在共同居住关系的人员或者共同经营的专业人士,便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和租赁该处房产。
此外,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的硬性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当地必须没有自有房产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远远小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其次,收入及资产情况必须低于政府设定的规定标准;
最后,若申请人属于外地打工人员,则他们需要在当地谋求并维持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有补偿吗
在公租房的承租人为故去之后,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就显得颇为繁复了。
不论如何,我们都知道公房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大致上涵盖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大部分。
若是公房的承租人在拆迁公告正式公布之前就辞世离开,那么公房管理部门有可能会重新确定新的承租人选,此时拆迁补偿将会直接发放给新的承租人。
可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离世,那么他所留下的补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归处安排。
倘若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具备成为共同居住者的资格条件,他们也很可能因此而获得对应的补偿利益。
所谓的共同居住者,通常是指那些在公房中已经居住了一段时间,并且户籍也在该公房之内,同时自己并没有其他住所的人。
然而,关于最终补偿的分配事宜,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权衡。
关于公共住房租赁人离异时财产分割,一般不能直接分割住房所有权。但如双方对租赁权有明确约定,或租赁权益在婚内转化为财产性收益(如拆迁补偿),则此类财产可考虑分割。这要求依据具体协议及实际权益转化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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