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对保证人财产的执行权。
然而在执行之前,需要明确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担保类型究竟为一般担保抑或是连带责任担保。
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提出偿债请求;
反之,若为一般担保,则需先行对借款人实施强制执行,待其确无能力清偿后,方能要求保证人履行相应义务。
在执行保证人财产过程中,法院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查询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房地产、机动车辆等各类财产信息,同时还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手段以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可依法执行保证人财产,要先明确担保类型。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直接找保证人偿债;一般担保要先对借款人强制执行无能力清偿后才行。执行中法院会依程序查询保证人财产信息并采取查封等手段,以保障执行顺利。
二、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是失信人吗
在准确情况下无法实行偿债责任且并非失信人员的被执行者,若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然而却有意拒绝履约的则应视为失信人物。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果被执行者未能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成偿还,并且存在以下任一情节,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尽管具有履行能力却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偿还责任者;
(2)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法律执行的行为人;
(3)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藏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法律执行的行为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人;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人;
(6)没有正当理由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会被拘留吗
通常情况下,法律不会因为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债务就径直对其采取拘役手段,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或许将面临司法拘禁的后果: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推诿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拒不申告或虚报财产状况的行为;蓄意转移、藏匿财产等恶劣行径。在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偿清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将会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例如限制其进行高档消费活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因此,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真实地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倘若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并制定出合理的还款方案。
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可依法执行保证人财产,要先明确担保类型。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直接找保证人偿债;一般担保要先对借款人强制执行无能力清偿后才行。执行中法院会依程序查询保证人财产信息并采取查封等手段,以保障执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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