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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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涵盖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情况。具体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味着行为人原本有能力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充分警惕,最终导致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尽管如此,仍然抱有一定程度的自信心,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某种行动来规避这个风险,而实际结果却是仍然引发了这类损害。
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一、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通常情况下,过失犯之主观要件包括疏忽大意之过失及过于自信之过失二者。

具体而言,疏忽大意之过失即指行为人本应能预先意识到自身之行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由于疏于预测并未做到充分警惕,从而最终导致了此类危害结果的发生。

另一方面,过于自信之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尽管如此仍抱持一定程度的自信心认为其可以通过某种行动规避这个风险,而实际结果却是仍然引发了这类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过失犯之主观要件包括疏忽大意之过失及过于自信之过失二者。具体而言,疏忽大意之过失即指行为人本应能预先意识到自身之行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由于疏于预测并未做到充分警惕,从而最终导致了此类危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过于自信之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尽管如此仍抱持一定程度的自信心认为其可以通过某种行动规避这个风险,而实际结果却是仍然引发了这类损害。

二、过失犯罪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所谓的追溯期限其实就是针对刑事案件所设定的法律追责时效,这一概念是指司法部门依据相关刑事法典,就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起诉或追究的法定有效期限

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定最重处罚种类(即有期徒刑)为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则在经过完全五个自然年后,便将失去可以被追溯和追究的资格。

其次,当法定最重处罚种类(有期徒刑)超过五年,但未达到十年时,那么在经过整整十年之后,该行为将不再具有被追溯追究的资格。

再次,若某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重处罚种类为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时,在经过完整的十五年后,这一行为同样会失去被追溯和追究的资格。

最后,倘若某个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重处罚种类为无期徒刑死刑,那么在过去整整二十年后,该行为将不再具备被追溯和追究的可能。

但如果在二十年之后,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仍需要被追溯和追究的话,他们将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全面核查。

然而,以下两种情况由于特殊原因,将不会受到追溯期限的限制: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首次启动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却有当事人逃避调查甚至拒绝接受审判的情况;

或者是在追溯期限内,被害者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案件后,仍提出了控告,然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没有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情况判刑

关于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由于涉及到具体的罪名,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探讨。通常情况下,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的量刑相对偏于轻微。例如,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上,其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为轻微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惩罚。在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事件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应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出现,那么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刑期将会延长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面对这些问题时,法院在裁量罪犯的刑罚时必须全面权衡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力求制定出公正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刑罚判决。

通常情况下,过失犯之主观要件包括疏忽大意之过失及过于自信之过失二者。具体而言,疏忽大意之过失即指行为人本应能预先意识到自身之行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由于疏于预测并未做到充分警惕,从而最终导致了此类危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过于自信之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尽管如此仍抱持一定程度的自信心认为其可以通过某种行动规避这个风险,而实际结果却是仍然引发了这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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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还需要运用经济政策来实现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等。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制定的关于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由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等组成。财政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由税种和税率所构成的税收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政府的各项预算拨款政策,如政府购买、公共工程建设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指政府对某些地区、阶层及人士实行的津贴和补助等)。财政政策的主要任务,在于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按财政政策在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方面的不同功能,财政政策可具体分为平衡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财政政策三种类型。平衡性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根据财政收入的多少来安排,既不要有大量结余,又不要有较大赤字,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从而对总需求不产生扩张或紧缩的影响。紧缩性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加税收而增加财政收入,或通过压缩财政支出来减少或消灭财政赤字,以至出现或增加财政盈余,达到抑制或减少社会总需求,乃至消除需求膨胀的效应。扩张性财政政策则是通过减税而减少财政收入,或通过扩大财政支出的规模,来社会总需求。以上各种财政政策各有其针对性,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应采用不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对货币流通进行管理和调节所确定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由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组成。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稳定币值与发展经济。根据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矛盾的状况,与财政政策相配套,货币政策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均衡性货币政策、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均衡性货币政策是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的大体平衡,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紧缩性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利率、紧缩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以抑制社会总需求增长。扩张性货币政策是通过降低利率、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给量,以社会总需求增长。货币政策手段主要有: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各商业银行向银行缴存的存款占各商业银行所吸收到的存款的比率。再贴现率是指商业银行因再贴现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其实质是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业务是指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政府债券。以上各种货币政策和手段各有其针对性,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应采用不同的货币政策和手段。产业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各产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由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等组成。一项完整的产业政策,包括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三个构成要素。政策主体是指政策的制定者,在我国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我国产业政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实施。政策目标是指政策预定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规划产业结构演进的方向、步骤及各产业的发展顺序;确定支持什么产业,限制什么产业;选择重点产业、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妥善处理各产业之间的关系,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按比例协调发展。政策手段是指为了实现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方法和工具,如在税收、财政拨款、信贷、投资、价格等方面对不同产业给以优惠或限制,以及采取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措施。收入政策:是指政府根据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个人收入总量及结构变动方向,以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一般来讲,收入政策包括政策目标选择和具体实施两个部分。收入政策目标选择可分为收入结构政策目标选择和收入总量政策目标选择。前者是政府考虑收入差距的可接受程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选择。当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影响社会稳定时,政府的收入结构政策就侧重于缩小收入差距,增进公平;反之,如果劳动者缺乏积极性,经济效率低下,政府的收入结构政策则侧重于提高经济效率。后者是政府考虑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进行收入总量的变化,调节总需求,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为了促进收入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采取实施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

1)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的措施。(
2)税收调节。政府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调节过高收入,增进公平目标的实现。

3)实施工资和物价管制。这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收入政策目标而实行的非常措施。

4)增加转移支付和其他各种福利措施。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拨付扶贫款,对科技专家支付政府津贴,对失业者和低收入阶层发放失业补助金和救济金等。宏观调控政策除以上主要政策外,还有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区域政策、汇率政策等等,它们共同构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各有特点,各自调控的具体对象和力度不同,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有不同的选择。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要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出发,综合运用并有选择地采用各项调控政策,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总体功能,达到最佳宏观调控效果。
我一个朋友被人信用证诈骗了,不知道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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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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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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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井3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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