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涉及到财产分配方面的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都由委托案件的一方负担,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代理律师取得胜利的话,对方当事人也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例如,若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或者是在法律法规中有着特殊的规定,那么败诉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
另外,如果败诉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恶意倾向,或者是滥用了诉讼权利,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败诉方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律师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在离婚之后,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几大条件: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肢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职责;其次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个体未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甚至这种行为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最后是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之际,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在法律程序方面,当事人可以先行进行协商以达成变更协议,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提交诉讼请求时,必须准备好详细的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等等。
法院将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作出最终裁决。
倘若法院判定需要变更抚养权,那么这一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抚养费用的调整以及支付方式的改变等问题。
原则上,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由委托方承担,但特殊情况下,胜诉方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如合同有约、法规有规或败诉方恶意诉讼、滥用权利,法院或裁定其承担部分至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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