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涉及到尚未分割之共有财产之分割事宜,则必须优先与前配偶进行充分且妥善的沟通协商,以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法取得一致,当事人有权选择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争议事项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倘若经过上述努力,双方最终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那么便可按照约定,备齐所需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共同前往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的抚育费用的数额通常是基于孩子的现实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社会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合理地设立。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来说,子女的抚育费可以按照其每个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然而,若同时承担着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育责任,那么这个比例可以适度地提高,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而言,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抚育费的数额则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的比例来确定。
在确定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时,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任何改变等因素。
如果原有的抚育费无法保障孩子们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孩子们因为疾病治疗、学业深造等原因而导致实际需求已经超出了原定的抚育费数额,那么孩子们就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增加抚育费。
离婚诉讼中,对未分割共有财产,先与前配偶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裁决。若能达成共识并签协议,备好离婚协议等资料,去房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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