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什么部门办案好
关于取保候审之核准手续,并无固有之称谓何方优势显著。
在我国现行的三权分立体制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皆有权在其法定职能范畴内,独立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应视作现正参与案件办理的相关部门,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学界浩如烟海的准则来决定是否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此一决定过程受到案件所处各阶段以及具体情况的影响。
举例而言,调查阶段的相关事宜,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裁决;
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则主要交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判断;
至于审判阶段,自然由人民法院对此事的处理占据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多久可以判
涉及取保候审程序的案件,一般预期需耗时五个月方可得到裁决结果。
然而,若存在特殊事项需要予以考虑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则可能会进行有关延长期限的申请。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案件事实得以明晰阐述,且证据链条确凿无误、内容充实,如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被告方作出定罪的判断才有了坚实基础。
假如涉案事件被归类为公共诉讼案件,通常将遵循由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工作以及人民检察院开展审查起诉、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三个关键阶段。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只要其认为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便将在两个月期限内完成侦查评估,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材料。
不过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两月时间难以完成评估的案件,如已取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则可进一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取保候审什么时候自动解除
取保候审并非自动解除之效力。此种措施在最长期限内为 12 个月。当期限届满之前,若发现相关人员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或在取保候审期限期满之时,应依法解除取保候审之状态。解除取保候审之决定必须由办理事例之相关机构做出,执行机关接到决定后,将尽快依照相应的程序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等相关方面发送通知。如果因故超过法定之期限,而未能得到有关机关对该问题的解决与处理,那么,被取保候审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均有权利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请求。
取保候审核准无固定优势方。公检法在职能范围内可决定是否取保候审。通常由办案部门依案件和法律决定。调查阶段公安裁决,审查起诉检察院判断,审判阶段法院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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