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延期交房
倘若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按预定时间交付房产,则可相应地予以延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对此作出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以下三种情形之下,法院常会裁定女方退还男方交付的彩礼费用:
1.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的;
2.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两人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的;
3.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巨额彩礼费用,以至于他的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境的。
然而,针对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并不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考虑以下三个主要原则:
1.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遵守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那就是“法律先于政策、政策优先于法律、最后是尊重习惯”。因此,无论是在彩礼的认定依据、彩礼范围的确定、还是彩礼退还的条件以及退还彩礼所占比例等细节因素的决定上,都必须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普遍看法;
2.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司法裁判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彩礼事项的处理上,更应重视这一点;
3.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和债权
在实践操作中,追偿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中:首先,比如当连带责任人在清偿了其应当负担的那部分债务之后,他就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索;其次,如果保证人在履行完其担保责任之后,同样也拥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债权的行使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合同之债中,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便可以通过行使债权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再如,在侵权之债中,受害者有权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又或者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者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因其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等等。然而,在行使这些债权时,我们必须要关注到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总的来说,能否行使追偿权以及债权,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根据司法解释和合同法,若房屋交付延期,可相应延后。若一方延迟履约,经催告三月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若无催告,解除权自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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