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首先,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公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此进行质疑或挑战。
其次,当事故认定书正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后,他们享有三个自然日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审核申请。
最后,如果确有充分证据证实办案交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妥之处,当事人同样有权通过正规渠道如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机构进行情况反映和申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二、交警认定书出不来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现行法规,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除非本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否则将被视为工伤予以认可。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判定责任归属以及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具有极为关键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当事人自身负有主要责任,必须以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
然而,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被视为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而非必不可缺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即便交警部门因技术实力等原因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准确判断,人社局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深入调查,依法作出事实认定。
与此同时,人社局所作的事实认定需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慎审查。
就算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存在,人社局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策,不得借用“中止通知”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规避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当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精准判断时,人社局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深度调查,然后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交警认定书已经下了还需要调解吗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发布之后,调解过程并不属于法定必经环节,它完全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参与。
若双方对于事故责任的归属没有任何争议,并且都有意愿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赔偿金及相关事务,那么调解无疑将成为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
调解能够以迅速和平稳的方式化解纷争,有效节约时间和资金投入。
但是,如果有任意一方或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设定、责任承担比例等问题持有相对较大的意见分歧,表示不愿进行调解谈判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此时各方当事人皆可选择向法院提交诉状,转而通过法律途径来最终确认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而言之,是否选择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各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公民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质疑。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有三天时间决定是否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申请。如证据显示处理不当,当事人可向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部门反映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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