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产权归属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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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置房是政府为因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建设而拆迁的居民提供的补贴住房。该住房的目的是妥善安置被拆住户,确保他们有一个合适的居住环境。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由于拆迁不可避免,安置房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为被拆迁者和承租者提供了必要的居住空间,使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的居住状态。同时,安置房的建设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安置房产权归属是谁

一、安置房产权归属是谁

安置房乃是对被拆迁户的一种补贴房屋形式,是政府在实施市政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为妥善安置被拆住户而兴建的住宅。

通俗来讲,就是基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启动拆迁之后,有效地安排给予被拆迁人和承租者居住生活所需的房屋。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

《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二十一条

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二、安置房产权50年后归谁,有哪些法律规定

所谓安置房,这是指由政府在开展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实施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所指定并提供给被拆迁住户居住的房屋。安置房通常情况下尚未具备房产证,然而,房主却可依照相关房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在顺利取得房产证以后,安置房便转变成为商品房,在这个时候,进行过户交易与普通的房屋没有明显的区分,换句话说,此时的安置房拥有的产权与一般商用商品房的权益相同,均为70年有效期。因此,即便安置房在使用了50年后,其所有权依然归房屋持有人所有。除此之外,重要的是要明白,房屋的产权主要是由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构成的。其中,房屋所有权指的是房屋持有者独立自主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私人财产权的范畴,并且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房产未遭受严重的破坏,其所有权就可以延续至永久。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则代表着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各个组织、机构或者个体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最长为70年,但是如果在使用权到期前的最后一年提出申请,仍然有可能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延长使用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三、安置房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安置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过程,其核心纲领如下所述:首要步骤为当事人之间进行真诚且富有成效的协商沟通,明确各方的权益要求以及引起纠纷的核心问题所在。倘若通过协商仍未能达成和解共识,可考虑提交给适宜的调解组织寻求协助。一旦调解努力失败,剩下唯一的选择便是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撰写详细的起诉书以及收集并整理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安置协议、产权证明等等。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后,将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审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辩论等环节。最后,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存在的证据,做出公正而权威的判决。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从而进入到二审的法律程序中。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每个事例的复杂性以及地域差异的影响,具体的处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安置房是政府为因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建设而拆迁的居民提供的补贴住房,旨在妥善安置被拆住户。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导致拆迁后,安置房为被拆迁者和承租者提供了必要的居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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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安置房50年后产权归谁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安置房的房产期限虽然在房产证上写的是50年,但是可以采取延长土地的使用期限的方式继续使用房子。这时房子是属于自己的,如果房子要被拆迁,那么能拿到拆迁补偿 以及安置的地方,这时房子就是属于国家的。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安置房是有产权的,安置房作为不动产,房产证即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有房产证。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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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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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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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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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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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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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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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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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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