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法院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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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庭审前要做好准备,比如确定双方身份、宣布法庭纪律。接下来是法庭调查,公诉人要宣读起诉书。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要展开激烈交锋。被告人可以在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最后合议庭会评议,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
交通肇事罪在法院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交通肇事罪法院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需致力于庭审开始之前繁琐的诸多准备工作,如确认各方当事人的确切身份以及庄严宣告法庭纪律等诸多环节。

接着便是进入正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过程中,公诉人将有责任向法庭宣读正式的起诉书内容,被告与辩护方亦应适时发表相关陈述,法庭则需对所有呈上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核验。

随后,便进入最为激烈且关键的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以及法律准确适用等方面展开当仁不让的辩论交锋。

紧接着,便是被告人充分表达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重要时刻——最后陈述环节。

最后,由合议庭进行深入而细致的评议讨论,依据严格遵循的事实依据和严谨适用的法律条款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交通肇事罪概述和具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是基于对我国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身体严重受损乃至生命灭亡,或者造成大规模的公共财产私人财产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侵害的客体应当是我国刑法严格保护的我国交通运输领域内的重大安全形势;

其次,在客观方面,该罪行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严重违反;

再者,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同时具备刑法上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被认为是该罪名的适用主体;

最后,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无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应该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和裁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重伤自己怎么判

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使得他人遭受重伤乃至失去生命,或者导致了公共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然而,当犯罪行为涉及到当事人自身时,往往并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必须以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为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自身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所引发的,那么他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吊销驾照等。此外,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行为人的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那么他可能会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偿。然而,如果存在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此类事例的具体裁决,还需要结合实际的事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虑与评估。

庭审先做准备工作,如确认身份、宣告纪律。然后依次是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交锋;被告人最后陈述。最后合议庭评议,依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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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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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诉讼后也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那么,你了解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吗?下面来仔细说说。
首先,法院调解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可以在当事人立案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前,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但是,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及其他性质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其次,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可以准许。交通事故双方也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由案外人担保,案外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并将协议送达担保人,但担保人不签收不会影响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最后,法院调解协议的生效。法院在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你好律师,请问交通肇事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我朋友现在被告上法院了,想知道接下来他会收到什么样的审问流程
[律师回复]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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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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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审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流程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有什么,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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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法院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盗窃案审理流程: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双方信息后,开始调查阶段。公诉方陈述案情,被告及其律师进行申辩。双方展示证据并互相质证。接着进行辩论,主要围绕案情和法律。被告人最后陈述。复杂案件可能需要补充侦查、鉴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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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易程序已开庭, 现转为普通程序, 还需开庭吗?
[律师回复]   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  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  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开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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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开庭顺序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中,流程分为五个关键阶段:首先,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达法庭规则;接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展示证据,各方可质证;随后,公诉人与辩护人进行法庭辩论;然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最终,审判长基于调查和辩论作出判决。这一流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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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开庭。
[律师回复] 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开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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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庭程序是啥,离婚法庭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阶段:首先向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立案。
第二阶段:先行组织夫妻双方调解。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简易程序已开庭现转为普通程序还要再开庭吗?
[律师回复]   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  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  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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