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审判过程中,自首与坦白两种行为可被视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其中,自首要求的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积极地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招供其实际所犯下的罪行,并对所有事实进行真实、全面的陈述;
而坦白则是指,罪犯在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都反映出罪犯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一种认知以及表达出的悔过之意。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地减轻对罪犯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在哪些方面
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显著区别可归纳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在于,犯罪人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无视规则,超速驾驶,以此导致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在于,犯罪人在进行交通运输活动时违反了交通运输控制法规,因而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再者,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之,而交通肇事罪则是过失所致;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种犯罪行为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上海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的政治中心——上海,针对危险驾驶罪行的法规遵循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此类违法行为涵盖了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持续追逐多个驾驶员且情节极其严重、在进行校车服务或乘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坐人数以及超速行驶、违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以极其危险方式运送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多种情况。在沪司法实践中,仅凭一项交通工具驾驶员血液内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这个简单的标准,就足以被视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法官还将在审判过程中,全面衡量犯罪嫌疑犯的认罪悔过表现以及由此引发的事故及其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定其罪责轻重。至于追逐竞争,则须是恶劣到足以对道路交通产生破坏性影响,例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是严重扰乱正常行车秩序等严重情况。总的来说,上海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行的事件审理和判决上,始终坚持严谨的依法判定原则,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每个事件的独特性,力求公正地裁决结果。
在危险驾驶罪审判中,自首和坦白可从轻处罚。自首是主动向机关招供罪行,坦白是被抓后如实交代。二者都体现罪犯认知和悔过。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适度减轻罪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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