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首和坦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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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审判中,自首和坦白可从轻处罚。自首是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坦白是罪犯被抓后如实交代。二者都能体现罪犯的认知和悔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适度减轻罪犯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自首和坦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自首和坦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审判过程中,自首与坦白两种行为可被视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其中,自首要求的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积极地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招供其实际所犯下的罪行,并对所有事实进行真实、全面的陈述;

而坦白则是指,罪犯在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都反映出罪犯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一种认知以及表达出的悔过之意。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地减轻对罪犯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在哪些方面

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显著区别可归纳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在于,犯罪人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无视规则,超速驾驶,以此导致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在于,犯罪人在进行交通运输活动时违反了交通运输控制法规,因而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再者,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之,而交通肇事罪则是过失所致;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种犯罪行为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上海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的政治中心——上海,针对危险驾驶罪行的法规遵循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此类违法行为涵盖了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持续追逐多个驾驶员且情节极其严重、在进行校车服务或乘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坐人数以及超速行驶、违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以极其危险方式运送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多种情况。在沪司法实践中,仅凭一项交通工具驾驶员血液内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这个简单的标准,就足以被视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法官还将在审判过程中,全面衡量犯罪嫌疑犯的认罪悔过表现以及由此引发的事故及其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定其罪责轻重。至于追逐竞争,则须是恶劣到足以对道路交通产生破坏性影响,例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是严重扰乱正常行车秩序等严重情况。总的来说,上海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行的事件审理和判决上,始终坚持严谨的依法判定原则,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每个事件的独特性,力求公正地裁决结果。

在危险驾驶罪审判中,自首和坦白可从轻处罚。自首是主动向机关招供罪行,坦白是被抓后如实交代。二者都体现罪犯认知和悔过。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适度减轻罪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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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坦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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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投案时间。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二,投案意志。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三,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四,投案内容。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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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所规定的坦白,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关于“坦白”的规定。坦白的不仅可能从轻,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得到减轻处罚。
2、《量刑意见》中规定的坦白,2020年《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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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自首与坦白之分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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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自首与坦白
自首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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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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