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多久才能放出来
羁押期限的结束时间依诸多要素而定。
普遍来看,警方若基于调查的需求而需要将某人进行犯罪拘留,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若是处于特定条件下,例如频繁犯案、团伙活动等重大嫌疑人,递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伸至上浮一天到四日。
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依据多因素确定。警方因调查需拘留时,应在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重大嫌疑人如惯犯、团伙成员,审查时间可延长1-4日。检察院收逮捕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不是从被抓的那天算起
这并不准确。
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以自然天数来计算的,被司法机关逮捕的那一天并不包含在内,而要自被捕的翌日开始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从“时”还是从“日”的角度来看,期间的起点均不得被纳入计算范围之中。
换言之,我们所指的刑事拘留期限实际上是按照自然天数来计算的,并且,期间的起点也明确地不算入这个期间之内,也就是说,所涉及的拘留期限将会从该期间的下一个自然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怎么办
当刑事拘留期即将结束时,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均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以及辩护律师可依法向办理事例的司法机构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会严格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果批准取保候审,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在此过程中,保证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需要确保与其自身与事例无关,具备良好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等等。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若违反上述规定,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的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等严厉手段。
羁押期限依据多因素确定。警方因调查需拘留时,应在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重大嫌疑人如惯犯、团伙成员,审查时间可延长1-4日。检察院收逮捕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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