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制裁行为,而是一项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
在尚未被判定有罪之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自由虽受限,却无需遭受监禁之苦。
然而,他们仍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假如个人地址、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迅速向前述执行机构报告等等。
这种强制性措施常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还会被批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保释等待审判的个体,仍存在被逮捕之可能性。
保释仅仅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实施的暂时性羁押手段,与案件本身的实体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故而无法作为事件结果的预测指标或证据链中的一环。
在后续的实际审判过程中,若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发现此项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且案件性质严重到必须追责,那么就有权批准正式逮捕,同时向法院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什么时候算结束执行
取保候审执行完毕的情况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类。首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其次,查明被取保候审者并不应接受刑事诉讼追究。例如,经过深入调查后认定其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不足以判定为犯罪等。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若违反相关法规,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将会对该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根据具体情节分类处理,包括责令被取保候审者作出书面检讨、重新支付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甚至改变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进行逮捕。总而言之,当涉及到这些情况时,取保候审的执行便会宣告结束。
取保候审是司法强制措施,非刑事制裁。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受限但不监禁,要守法,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居住地,信息变更24小时内报告。适用于可能判管制等,或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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