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保有责任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保证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保证人有职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
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及时到案接受调查等。
若被取保候审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而保证人又未能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则将面临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撤案程序
针对取保候审期间的撤案程序,公安机关实施如下操作步骤:
首先需上报本部门上级主管并获得其审批认可;
接下来,依据相关规定撰写撤销案件的详细报告;
如条件符合,将制作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此外,还需依规向检察机关报送撤销案件的通知书;
最后,妥善处理已被撤销的该起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人员不能见律师吗
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享有会见律师的基本权利。事实上,这种取保候审并未对其拥有的与辩护律师进行会晤交流的可能性加以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在这个关键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内的多种法律服务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等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故而,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会面权,无疑有利于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诉讼环节得以公正有序地开展。然而,在进行会见活动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例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等等。总而言之,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来说,能够有机会与辩护律师会晤乃是一项法定的正当权利。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要监督被取保人遵守法规程序,如不得擅自离市、县,信息变更及时报告,传讯及时到案等。被取保人违规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保证人会被罚款,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责。保证人需切实履行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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