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是不是就不能上诉了
承认罪责并签署认罪认罚书的被告仍享有上诉的法定权利。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自愿且诚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认可控方所指控的犯罪实情的基础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法律惩罚,就可得到相应的宽大处理。
然而,这并不代表对被告的上诉权进行任何剥夺或削弱。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仅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起上诉,而无新的事实与证据支持,那么检察机关有可能会视之为违反了先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承诺,进而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认罪认罚被告签署书后仍享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可获宽处,不剥夺上诉权。仅因量刑异议上诉且无新证据,检察机关或抗诉,视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
二、认罪认罚是否能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觉且如实坦白自身所犯之罪行,对于检方所提出的指控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表示认同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给予其适当从宽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从宽处理主要涵盖实体与程序两大部分内容。
所谓"可以从宽",即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性标准时,便可予以从轻处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可以从宽"并非绝对的,对于那些犯罪性质及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管他们认罪认罚,但若其犯罪情节严重到不足以从轻处罚的程度,那么就不能给予其从宽处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罪认罚是否能获得从宽处理,还需结合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应视案情而定。
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即便他们认罪认罚,也无法减轻其应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认罪认罚是没开庭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服法的当事人来说,其是否需要出席法庭审判并未必然对应着审判环节的消失。
认罪服法实际上是一项源自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诉讼权利平衡考虑的司法制度。
这项制度鼓励当事人自愿、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状,承认检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认罪服法,他们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程序。
尽管如此,认罪服法的确有可能对案件的审理流程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可能会简化庭审程序,或者在量刑方面给予适当的减轻。
但是,在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满足了相关的法定条件,也有可能通过快速审判程序来进行审理,使得整个庭审过程更加简洁高效。
总而言之,认罪服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经历法庭审判,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认罪认罚被告签署书后仍享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可获宽处,不剥夺上诉权。仅因量刑异议上诉且无新证据,检察机关或抗诉,视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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