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怎么从轻辩护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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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轻辩护的策略有很多。比如被告人是初犯且无犯罪记录,说明其主观恶意较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自首、坦白罪行,或者积极退赃,弥补受害人损失,并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这些都会成为减轻刑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抢夺罪怎么从轻辩护的

一、抢夺罪怎么从轻辩护的

在对抢劫罪进行从轻处理的辩护上,我们可以采用多种策略和方法。

举例来说,若涉案人员为初次触犯法律,并未留下任何先前的犯罪记录,这便暗示着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

同时,倘若该名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这也将成为减轻刑罚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此外,倘若嫌疑人能够积极地退还赃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那么这同样会成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抢夺罪怎么判

1、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或是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得承担罚金的罪责;

若是罪行较重,涉及到数额庞大甚至可能有更为严重的情节,将处以三至十年的监禁,罚金同样也无法避免。

至于那些涉及到了特别大额的案件,更会被判处长期的监狱生活,或者被处以终身监禁,并需附加罚款或者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

2、在这个主要罪名中,受害者成为了所有权主体,即公众财物的持有者。

这就使得罪行拥有了特殊性,它与普通的掠夺型犯罪有本质区别;

此罪仅针对公众财物的所有权造成威胁,并不危及个人生命安全,因此属于单一的客体概念。

在犯罪行为表现中,需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公众视线之外发生行动,而非不特定人群的视线之内,用实际动作快速且干净利落地盗抢财物,让被害人无法抗拒而不得不接受事实,最终获取了超出罪罚底线的巨额财物。

另外,抢夺行为必须要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公开面向全部人员或者是绝大多数人来实施行动,而是指的罪犯可以在被害人当场知晓财务遭窃的情况下来实施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罪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关于抢夺罪的定罪与量刑尺度如下所示:首先,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占有公私财物,并且公开实施此种侵占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之巨的情况下,便可以被认定为抢夺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进行量刑时,主要依据的是涉案财物的具体数额大小,若涉嫌金额较多或者经常性地抢夺他人财物,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相应惩罚,同时还可能会面临罚金或者单独处罚的情况。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至于那些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对抢劫罪进行从轻处理的辩护有多种策略。比如涉案人员初犯无犯罪记录,说明主观恶意较低。嫌疑人犯罪后主动自首、坦白罪行,或积极退赃弥补受害人损失并表现出良好悔过态度,这些都会成为减轻刑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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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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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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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抢夺犯罪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剖析案件情况和证据,重点评估被告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性质(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财物估价的准确性以及评估的公正性。此外,还需要考察量刑情节,如是否为初犯、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受害人是否谅解等,以确保公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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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在外工作,昨天才的知因为抢夺罪被抓,我想知道可以亲属去辩护吗,抢夺罪辩护词又怎么写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该案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被告人张XX这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改造性、可塑性很强。
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10月XX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XX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是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电话:
二0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以上抢夺罪辩护词仅供参考,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填写,建议您找律师代写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因为抢劫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辩护词抢劫罪从轻标准是怎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是受害人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立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而被告人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义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这一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而孟某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一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随后,19时30分公安机关对其所作了《讯问笔录》(第一次)。
在孟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孟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常某也还没有承认二人的犯罪事实(常某是在5月10日19时55分才承认的)。
另外,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大案中队2007年9月29日出具的本案《抓获经过》也可以证实:“……再次询问孟某某,孟某某即交待了犯罪经过,后常某迫不得已也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段文字也足以说明,孟某某确实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孟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本人悔过自新的态度,而且减少了国家对刑事侦查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宣告破案,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其自首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他与另一被告人常某相比,没有积极购买砍刀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主动提出过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用砍刀伤害被害人。
从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来看,常某也承认是自己砍的害人。
诉讼卷第3卷第17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们用什么杀死黄义然的?”常某回答:“我拿了一把砍刀,孟某某拿了根棍子”。
诉讼卷第3卷第20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砍完义然后干什么来?”常某回答:“我砍完她后,把刀给了玉强了,然后我去找钱去了,玉强后来砍没砍她我不清楚。”
从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公某某物证鉴法物字[2007]217号)结论分析,能够确认:送检的圆头砍刀和常某上衣及裤子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但是,该结论却不能肯定平头砍刀(未带入犯罪现场)、孟某某上衣和木棍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
按照犯罪痕迹学的一般原理,只有对受害人实施砍杀行为的人,才有可能在衣服上喷溅有受害人的血迹。
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既然不能确定孟某某身上的血迹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就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砍杀被害人的行为。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孟某某直接造成的。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2007)某公刑技医字第(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死者黄某某系锐器致左颈动静脉横断及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用砍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只是用拳头、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孟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也表明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来表示自己的深刻悔罪。所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孟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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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案辩护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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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1、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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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涉嫌抢夺罪来着,私自用别人的财物来着,请问一下抢夺罪辩护方向是什么,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同事涉嫌受贿来着,私自拿了别人很多钱财来着,那么受贿罪自首辩护词是怎么写,怎么解释的呢 ,受贿从轻辩护词是啥,受贿罪从轻减轻辩护词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县纪委对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等人笔录)
(三)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要交出该笔款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次,依法可对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本案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悔罪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本案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成立,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望法院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谢。
四川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6日。
抢夺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计件收费标准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1万-1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40万元。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10万—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10万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二)计时收费标准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三)按诉讼程序收费标准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1万至15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按涉案金额比例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0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按风险收费标准
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15%-4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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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怎么辩护为抢夺财物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罪使用了暴力或恐吓手段,而抢夺罪则是趁人不备夺取财物,没有暴力手段。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需要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或恐吓,他的行为更符合趁机夺取财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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