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行为若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将会收到来自法院的书面通知书,即传票。
此乃法院为了确保被告人获悉审判的具体时间、法庭地址以及其他相关琐事而向被告发出的正式函件,意在保护被告人包含出庭权在内的多项诉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酒后驾车行为若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将会收到来自法院的书面通知书,即传票。此乃法院为了确保被告人获悉审判的具体时间、法庭地址以及其他相关琐事而向被告发出的正式函件,意在保护被告人包含出庭权在内的多项诉讼权益。
二、危险驾驶罪有何量刑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需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1)故意追逐竞争,情节较为严重;
(2)饮酒过量后依然驾驶机动车辆;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客人数上限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使;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则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如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乃是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争,情节恶劣者以及在道路上饮用酒精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者所设立的罪名。其中,当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时,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判处拘役刑罚,并处以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每100毫升200毫克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经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是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指标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在实际事例中,还需结合其他因素,例如驾驶行为、是否引发交通事故等进行全面评估。
酒后驾车行为若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将会收到来自法院的书面通知书,即传票。此乃法院为了确保被告人获悉审判的具体时间、法庭地址以及其他相关琐事而向被告发出的正式函件,意在保护被告人包含出庭权在内的多项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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