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8天什么情况
刑事拘留期长达38天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公安机关为了拘捕犯罪嫌疑人,其行使拘留权力的最长期限为30日,随后在此期间内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则拥有7个工作日来作出是否实行逮捕的决策。
若检察院通过了该请求,那么犯罪嫌疑人将继续遭受羁押;
反之,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在于,由于案情相对较复杂,在申请逮捕证的程序中,由于需要完成证据搜集和案件审查工作,因而可能会使得拘留期被动地得到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达38天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拘留最长30天内交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有7个工作日决定,通过则嫌疑人继续羁押,不通过公安需调整措施。二是案情复杂,申请逮捕证时因证据搜集和案件审查,可能使拘留期被动延长。
1、对于被法庭判定需接受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处罚的罪犯们,在其服刑改造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2、然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改造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但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给予更优惠的减刑待遇。
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展现高尚品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中国,当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时,其辩护人有权代表其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能够提供担保。实际上,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辩护人将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例如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刑期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因素,向负责审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未必能得到批准。司法机构将会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的所有情况后再做出决定。若嫌疑人存在逃逸、销毁证据、串供等潜在风险,或者其犯罪行为严重,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很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总的来说,辩护人在刑事拘留阶段可以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但是最终能否成功,则要视乎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
刑事拘留达38天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拘留最长30天内交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有7个工作日决定,通过则嫌疑人继续羁押,不通过公安需调整措施。二是案情复杂,申请逮捕证时因证据搜集和案件审查,可能使拘留期被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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