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退还条件都有什么
在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时,主要考虑取保候审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员有否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及禁止性条款,例如,是否未得到执法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单位范围、有无故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有无试图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甚至相互串通共谋案情等行为。
倘若该案件的侦办工作已经圆满结束、检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诉裁决或者经由法院审判最终成为生效判决,那么在彻底取消取保候审这项严肃的强制措施之后,自然应该依规将其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要看被取保人员在期限内是否遵守规定义务及禁条,如有无擅自离开、干扰证人、毁伪造证据等。若案件侦办结束、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生效,取消取保候审后就应依规退还保证金。主要依据案件情况和被取保人行为来判断。
二、取保候审由什么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这种制度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由公安部门执行相关程序。
所谓取保候审,顾名思义,便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律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定罪且被警方逮捕的被告人,或是在已经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罪犯,出于防止其逃避侦查、诉讼以及审判等方面考虑,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担保金,同时出具相应保障承诺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召唤,不会擅自潜逃,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可以暂时解除他们的拘禁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要看被取保人员在期限内是否遵守规定义务及禁条,如有无擅自离开、干扰证人、毁伪造证据等。若案件侦办结束、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生效,取消取保候审后就应依规退还保证金。主要依据案件情况和被取保人行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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