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开庭谁可以参与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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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审判中,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以及检察院的公诉人通常都会到庭。要是有需要,证人也得到庭作证。
故意伤害罪开庭谁可以参与

一、故意伤害罪开庭谁可以参与

在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通常允许下列各方人士参加并发表意见:被告人本人;

若被告人有聘请辩护律师,则该辩护律师亦应出席;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

以及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工作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除此之外,在必要情况下,证人亦需出席庭审并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哪里

第三,从行为主体方面来看。

寻衅滋事罪并不存在有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

然而,归结到故意伤害罪,其主观动机中必然包含了对此类伤害的意图。

这表明二者在行为主观态度方面的区别。

第四,关于犯罪行为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所针对的往往是非确定性的个体。

对比之下,故意伤害责任人通常都是与涉案人员有特定联系的人士。

这也就进一步区分了二者在行为对象方面的不同之处。

第五,从行为方式来看。

寻衅滋事罪对于他人身体健康的影响是无缘无故的。

相较而言,故意伤害是犯罪者有意识地施行的行为。

关于“轻伤”,需明确指出,它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诸多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进而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未达到重伤标准也并不属于轻微伤害类型的损伤。

在进行判定时,鉴定组应基于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后果,如损伤当时的情况、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乃至后遗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损毁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旦这类行为导致受害者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水准,若受害方以此为依据,提出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诉讼,那么实施此种故意伤害行为的肇事者恐怕将面临国家法律的严惩。《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中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中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要件进行界定时,通常主要包含两大方面的要素,也即是认知层面和主观意志层面的因素。在认知层面上,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要明知自身实施的行为必将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损害的不良后果。而在主观意志层面,则需要行为人表现出对该种结果的期待或放任态度。倘若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去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便构成了直接故意的情形;反之,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可能会引发伤害结果,但仍然听之任之、无动于衷,甚至漠视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便是间接故意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如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采取的犯罪手段、攻击的具体部位以及力度大小、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评估,从而准确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此外,还需排除合理的误解、正当防卫等特殊情况的干扰。总而言之,对于故意的认定,实际上是一个需要通过综合分析和判断才能得出结论的复杂过程。

在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通常允许下列各方人士参加并发表意见:被告人本人;若被告人有聘请辩护律师,则该辩护律师亦应出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以及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工作人员出庭支持公诉。除此之外,在必要情况下,证人亦需出席庭审并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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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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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遭遇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一)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因此,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您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也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二)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如果您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您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也可以直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您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三)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因此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可以选择离婚,家庭暴力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四)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如果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您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您可以到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您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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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伤害刑事案庭审时如没新证据原公诉人还到庭参予公诉吗
[律师回复]
1、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到庭参加诉讼,不一定是原公诉人到庭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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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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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构成犯罪的,受害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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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如果您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您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也可以直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您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三)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因此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可以选择离婚,家庭暴力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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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各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医疗机构只要因过错造成医疗损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相应的或者适当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自身体质与所患疾病归咎于患者,实际上患者因病就医诊疗本身并不构成过错,也不应当被视为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制,无过错则无责任,故患者不应当成为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患者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才自行承担责任,而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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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各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医疗机构只要因过错造成医疗损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相应的或者适当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自身体质与所患疾病归咎于患者,实际上患者因病就医诊疗本身并不构成过错,也不应当被视为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制,无过错则无责任,故患者不应当成为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患者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才自行承担责任,而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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