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7日。
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办过程中所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决定对被拘留之人进行逮捕,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
但在特殊状况下,可将此申请延期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可将此申请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自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人民检察院有七个工作日的斟酌时间,以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司法拘留期限通常不超37日。刑事拘留是公检对案件侦办中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一般公安决定逮捕要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申请,特殊情况可延1至4日,流窜、屡次、团伙作案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日。检察院收到逮捕申请后有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批准。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不是是从被抓的那天算起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非自被逮捕之日开始计算,而是采用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被捕当日并不列入拘留期限之内,具体的拘留日期需从次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三、被刑事拘留是不是证据齐全
刑事拘留并非等于证据确凿。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各类事件,在进行侦查期间,遭遇法定且紧迫的险况之下,为使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者暂时性地解除人身自由之束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而已。例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项具体犯罪行为而承受刑事拘留,这仅仅说明负责侦查的司法机构对此人的犯罪嫌疑态度,然而,此时的证据仍然处在搜罗和验证的阶段,距离确定其确实、充足且有说服力以至足以认定罪责的黄金标准尚有时日。在接下来的侦查进程中,这些证据还有可能持续得到补充与完善。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立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措施,而绝非证据确凿的代表。
司法拘留期限通常不超37日。刑事拘留是公检对案件侦办中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一般公安决定逮捕要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申请,特殊情况可延1至4日,流窜、屡次、团伙作案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日。检察院收到逮捕申请后有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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