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数额有界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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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涉案金额有明确界限。根据法律规定,贪污金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实践中,较大的标准是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巨大的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罪数额有界定吗

一、贪污罪数额有界定吗

贪污罪的涉案金额是具有明确界限划分的。

作为一个基本的参考准则,当贪污犯罪者涉及金额达到相当大的程度或存在其他比较严重的情况时,会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制裁。

当贪污犯罪者涉及的金额庞大到极点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时,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罚金或没收其财产。

然而,如果贪污犯罪者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那么他们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或没收其财产。

更为极端的情况下,如果贪污犯罪者涉及的金额极为庞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还需要没收其全部财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贪污犯罪者涉及金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为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人民币;

而贪污犯罪者涉及金额巨大的标准则通常为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三百万元人民币;

至于贪污犯罪者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通常为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涉案金额有明确界限。金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及罚金;金额巨大或极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金额特别巨大或极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实践中,较大标准为3万以上20万以下,巨大为20万以上300万以下,特别巨大为300万以上。

二、贪污罪数额多少就要坐牢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贪污公款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者,将依法受到刑法制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贪污罪的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守之便所实施的,对公共资产的侵占、盗窃、诈骗或其它不正当使用等行为。

另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委派掌管国有资产、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者,同样应被视为贪污。

其次,个人贪污所得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贪污情节恶劣的话,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犯下贪污重罪但事后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退缴赃款者,他们可能能够得到宽大处理,或者避免遭受刑事定罪,但是,他们仍然必须接受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贪污罪数额39万罚款多少钱

受贿数额高达200,000元至3,000,000元之间者,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须缴纳罚金。

关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我国法律并未设定明确且固定的标准,而是交由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经济基础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通常而言,罚金的数额可能介于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然而,具体的金额仍需由法院在全面考虑事例整体情况之后作出最终决定。

值得强调的是,贪污罪的量刑及处罚并不仅仅取决于受贿的数额,还涉及到犯罪的方式方法以及受贿资金的具体运用途径、是否已如数归还、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等多种情节要素。

贪污罪涉案金额有明确界限。金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及罚金;金额巨大或极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金额特别巨大或极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实践中,较大标准为3万以上20万以下,巨大为20万以上300万以下,特别巨大为3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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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数额多少最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的量刑数额则提高至3万元。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取消了罪、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罪、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解释》规定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新增加的罪、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 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4.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答:此次会议,两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员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 官员“身边人”,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解释》规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 最高人民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故意,不构成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5.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额? 答: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1.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据此,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6.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答: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解释》强调为有效剥夺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7.如何让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答:明确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解释》规定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有水解释,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 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苗有水称,实践中,有的案件忽视了执行的可行性,判决中出现“天价罚金”,但实际无法执行的现象。因此,《解释》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和可操作性,根据罪、罪法定刑设置,明确了相应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从而避免罚金刑虚置、空判或者执行不到位。 8.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答:获得“财产性利益”也能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隐蔽贿赂怎么惩罚? 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万春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9.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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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贪污罪数额
在贪污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进行。根据贪污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处罚分为三个等级:较小金额或轻微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罚金;巨额或严重情节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额或极其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加罚金或没收财产。主动退赃、坦白从宽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多次贪污金额将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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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数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的量刑数额则提高至3万元。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取消了罪、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罪、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解释》规定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新增加的罪、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 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4.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答:此次会议,两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员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 官员“身边人”,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解释》规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 最高人民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故意,不构成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5.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额? 答: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1.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据此,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6.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答: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解释》强调为有效剥夺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7.如何让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答:明确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解释》规定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有水解释,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 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苗有水称,实践中,有的案件忽视了执行的可行性,判决中出现“天价罚金”,但实际无法执行的现象。因此,《解释》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和可操作性,根据罪、罪法定刑设置,明确了相应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从而避免罚金刑虚置、空判或者执行不到位。 8.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答:获得“财产性利益”也能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隐蔽贿赂怎么惩罚? 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万春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9.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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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数额要坐牢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贪污罪既遂的判定标准,贪污的数额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既遂的以定。对此,《意见》
第一条
第二款也专门明确: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的数额怎么计算《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罪的犯罪数额作了专门规定,即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意见》
第一条也规定,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这里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并且积极追求或者希望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国有公司出售所得的资产应收归国家所有,作为改制后的非国有公司除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不能再占用该国有资产,否则就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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