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所引发的执行异议,确实具备一定的效力。
若被执行的财产确属夫妻双方共有,且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非被执行的配偶一方的法定权益造成侵害时,那么该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极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然而,具体决定权仍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细致分析,例如,涉及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负债范围等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所引发的执行异议,确实具备一定的效力。若被执行的财产确属夫妻双方共有,且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非被执行的配偶一方的法定权益造成侵害时,那么该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极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然而,具体决定权仍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细致分析,例如,涉及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负债范围等等因素。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继承事宜,其法定程序如下:
当继承正式启动之后,首批进入继承环节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在此基础上,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出现或者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时,便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进行传承。
在此过程中,各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财产案法官怎么判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议事例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会明确哪些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项确认的主要依据在于财产的获得时间、获得途径以及其原始来源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普遍遵循着平等分割的黄金法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远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等等。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恶劣行为,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的分配比例将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同样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双方应当负担的份额程度。总的来说,法官在整个事例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正且合理地解决众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所引发的执行异议,确实具备一定的效力。若被执行的财产确属夫妻双方共有,且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非被执行的配偶一方的法定权益造成侵害时,那么该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极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然而,具体决定权仍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细致分析,例如,涉及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负债范围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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