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对原来所作的陈述翻案,其结果究竟是重新被逮捕监禁,还是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这关键取决于此类行为是否有充分的合法依据、翻案陈述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推进及查明真相的影响程度等诸多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旦发现翻案并无确凿理据以及可能对案件侦查与审理产生消极影响时,势必面临取保候审资格被剥夺进而重新被羁押的风险。
然而,如涉案人员能够提供充足的法律根据并经司法调查证实所述属实,则未必必然面临增设看守的困境。
因此,由司法机关根据多种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做出有关决定乃是顺理成章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翻案,是否重新逮捕取决于合法依据、对案件影响等。无据且有消极影响会被羁押,有充足法律依据并属实则未必。由司法机关综合评估后决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不计入刑期。
根据相关法条所明确规定,若某人被依法判定实行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时,其在判决实行前所受的强制限制性措施方可视作已被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因此我们得知,唯有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前被置于羁押状态下的,方有可能将此时期抵扣刑期。
而所谓的“羁押”则特指在专门收押拘禁场所的监禁。
然而,取保候审这一过程显然未涉及到对被告人身自由的任何实质性的限制。
故可明确推断出,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计算并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以上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具体而言,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措施,适用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这三大司法机关办理事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上述各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都必须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若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审理进程得以顺利进行,那么在期限届满时,应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如果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抑或事例本身出现了新的状况,导致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再适宜,则有可能需要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翻案,是否重新逮捕取决于合法依据、对案件影响等。无据且有消极影响会被羁押,有充足法律依据并属实则未必。由司法机关综合评估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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