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缘由有哪些
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导致人员被取保候审的原因:罪行较轻,有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处罚;
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罚,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则可以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
若个人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状况,采取取保候审也能有效防止其对社会构成危害;
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羁押期已满但案卷仍未处理完毕,此时采取适切的取保候审措施也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常见取保候审原因:罪行较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不威胁社会;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哺乳期等;案件审理中,羁押期满但未结案。
二、取保候审一般几天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被限制的最为长久时效为十二个自然月。
同时,在规定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时,也不能超出累计六个月的上限。
如果经调查确认其不负有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过期,那么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申请的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等。无论是家属还是律师,均有权提出这一申请。通常情况下,若家属对于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了解不足,那么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来提出申请或许会更加得心应手且效率更高。因为律师能够更为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能够与办案机关进行更为有效的沟通交流。然而,家属申请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所在,例如更能充分展现出家庭对嫌疑人的关爱与支持。不论是何方人士提出申请,都应该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
常见取保候审原因:罪行较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不威胁社会;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哺乳期等;案件审理中,羁押期满但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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