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具体而言,可以采用此种措施的情况包括:
其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适用附加刑等较为轻微刑罚;
其二,或者是预计将会面临长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安全风险;
其三,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无法进行日常生活的人;或是正处在孕期或者为刚刚分娩后的妇女,同样只需在不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即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间已经达到法定时限,而相关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我国公安局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由谁起诉申请
在符合条件之时,如需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已被羁押的罪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这一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特定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期较短且可能带来轻微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身怀有孕或是刚刚生产完的女性公民、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等。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承担起具体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职责,以确保在不产生任何社会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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