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什么情形收监
在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物种,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规定行为,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或因住址、职业岗位及联络方式的变动,未能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告知执行机关;
在传唤期间不能够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妨碍证人提供证词;
无论该行为由何方邂逅并发现,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一旦确认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物种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不恰当,都应立即予以撤销或是相应地予以调整。
若是最终做出了变换羁押方式为逮捕的决定,相应的被告人士将面临重新收押的境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若擅自离市县、未及时告知变动、传唤不到、妨碍证人、毁改证据串供等,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确认取保不当,应撤销或调整。若改为逮捕,被告人将被重新收押。
二、取保候审期间会被收监
当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犯产生了必须要撤销其取保候审的不合法行为时,起监督作用的执行机关就必须依法取消对该名犯罪嫌犯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将其重新逮捕入狱。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已经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发出强制命令,禁止他们前往特定场所,亦或是禁止与特定的人士进行会面或通信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还需要录口供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中,有可能需要提供口供信息。然而,取保候审与事例的常规调查结束之间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局或其他司法机构有权根据事例的具体进展情况及需求,对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展开必要的询问,并依据此询问结果制作相应的口供记录。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新的证据线索的出现,或是对于原有证据的进一步核实等因素,皆可能引发再次录口供的要求。对于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构的工作,将事例相关的真实情况向司法机构作出详尽的陈述。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报到,又或者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如实陈述,那么其原本享有的取保候审权益可能会被撤销,相关的强制措施也可能予以改变。
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若擅自离市县、未及时告知变动、传唤不到、妨碍证人、毁改证据串供等,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确认取保不当,应撤销或调整。若改为逮捕,被告人将被重新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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